依据微信保全证据公证追回欠款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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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GGGY151264121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2日,王某来到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微信聊天记录的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通过与王某谈话了解到,半年前王某借给赵某X万元,当时赵某口头承诺次日全额还款,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但赵某至今未还款。王某一直在催要,最近联系不到赵某了。王某持有给赵某的转账凭证,但是转账的缘由很多,不能确认就是借款。王某想到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他要求赵某还款及赵某承诺有钱就还的内容,可以证明二人存在借贷关系,该证据非常重要,但是微信聊天记录容易灭失,同时起诉赵某需提供书面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材料,如果他自己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截图打印,其真实性容易受到质疑,证据效力有限,故王某申请将提取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过程进行公证,证明其提交的书面证据与微信聊天记录一致。
公证员给王某告知了保全证据公证的意义和公证所记载的内容,及提取证据的操作步骤,使得公证保全提取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时,不仅证明了保全所得的聊天记录与原载体内容完全一致,还增加了证明微信账号为当事人所有、聊天对象的相关微信资料等的相关证据提取操作。
为更直观地反映操作过程,公证处对保全证据的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之后,公证员为王某出具了公证书。
王某收到公证书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公证过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确的反映出聊天双方为王某和赵某,二人存在借贷关系, 赵某不得不承认借款事实并就如何还款与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于2017年8月经法院调解结案。王某表示,这份公证书对确认赵某的借款事实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此案胜诉的关键。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型的电子数据证据形式,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载体中,证据灭失的可能性大,用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将其固定,便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证据。另外,微信聊天记录具有使用者身份隐蔽、信息易被篡改等特点,所以其在诉讼中能否作为证据被采用还须由审判人员判定。这就要求公证员在保全开始前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 对如何提取微信聊天记录给当事人给予专业化的指导,尽可能使公证保全的内容最大化的达到证据要求。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6)兰国信公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王某于2016年9月12日来到我处,向本公证员称,赵某欠其X万元未还,现在赵某不接他的电话,他也找不到赵某。因为借钱时二人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为证明二人之间有借款事实,特向我处申请对其与赵某在“微信”上的聊天记录进行证据保全。
王某向本处提交了如下证件和材料:
一、王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的《居民户口簿》;
三、中国农业银行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张,该回单上付款方户名为王某,收款方户名为赵某,金额为X万元整;
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的《通用收据》一张,该收据上客户名称为王某,客户号码为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王某的公证申请,并向其告知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特别强调:公证处仅证明王某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操作手机进入其微信查看相关消息记录的每一步骤的真实性及在操作过程中所获取照片的内容,但对上述“微信”中涉及使用方“赵某”的身份的真实性不予认定,查看的“微信”中关于其与“赵某”的相关消息记录的来源及真实性不予认定,王某对此表示知晓。
2016年9月13日十时十三分,在甘肃省兰州市皋兰路78号兴业大厦十楼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工作室,本公证员对摄像人员李某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在公证员刘燕宏和本处工作人员贺菁钊的监督下,摄像人员李某格式化摄像机内置硬盘,然后将全新的SD卡拆封取出,装入摄像机中,按MENU-设置-格式化-存储卡-OK,格式化SD卡,以此进行清洁性检查。清洁性检查完毕后,该摄像机交由李某进行拍摄。王某拿出所携带的手机,清空手机相册,关机。
十时十五分,在公证员刘燕宏和本处工作人员贺菁钊的监督下,开始进行保全操作及录像。王某拿出所携带的手机,手机处于关机状态。王某抽出上述手机的手机卡槽,内仅有移动4G电话卡一张,接着王某将上述手机卡槽装入手机。王某将该手机进行开机,开机后显示“HUAWEI”字样的画面,随后进入手机解锁界面。本处工作人员贺菁钊用本处号码为0931-8418450的固定电话拨打XXX号码(王某提供的上述被操作手机号码),手机显示来电电话号码为0931 8418450。十时十七分,王某进入手机主界面,点开手机中的相册功能,手机屏幕显示“没有照片或视频”,王某退回手机主界面。十时十八分,王某点击打开手机“微信”图标进入微信界面,点开“我”,显示了个人微信头像图案及名称为“微笑”等的微信资料。工作人员贺菁钊点开自己的手机微信,在“添加朋友”搜索处输入“XXX”手机号,搜索后显示了相关微信资料,经本公证员及工作人员贺菁钊比对,该微信资料显示的微信头像图案与王某之前查看的个人微信头像图案一致,名称为“微笑”,也一致。接着,王某从微信通讯录中找到“赵某”,点开显示了微信头像图案、微信号为zhaoX、昵称为X宝宝等微信资料,王某将该页面进行截屏。王某点击该页面的“发消息”,进入与“赵某”的消息页面。上下滑动屏幕查看该页面的消息记录(即聊天记录)。王某对该消息页面内显示的全部内容依次进行截屏,共截屏十三次,之后王某退出微信界面,退回手机主界面。十时二十二分,王某点开手机QQ,申请加本处工作人员贺菁钊QQ号XXX(昵称:X)为好友,本处工作人员贺菁钊在本处工作室的电脑登录XXX的QQ账号,同意添加王某(昵称:X)为好友。王某打开与本处工作人员贺菁钊QQ的聊天页面,将存储在相册中的上述截屏所得图片依次通过QQ发给本处工作人员贺菁钊。十时二十四分,贺菁钊接收上述图片并保存于本处工作室的电脑中进行打印,得到图片十四张(内容见附件一)。 十时三十三分,保全及录像结束。摄像人员李某将SD卡从摄像机中取出,交本处工作人员贺菁钊。贺菁钊使用读卡器将SD卡中的视频保存至本处工作室的电脑桌面上,并刻录制成光碟一式三张(见附件二),之后贺菁钊将上述SD卡现场装入信封中进行封存。整个过程由贺菁钊制作《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共两页),上述SD卡及《现场工作记录》留存于本处公证档案中。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的十四张图片系在保全过程中王某现场手机截屏图片打印所得;所附的光碟内容为保全现场摄像所得。
附件一:打印图片共十四张
附件二:光碟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