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重点项目开工的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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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GGGY151264057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蓝田县工业园食品产业园是蓝田县人民政府引进的重点项目,该产业园选址为蓝田县洩湖镇薛家河村沿312国道西侧,此项目曾因园区征地赔偿之事迟迟未决,而导致原定于2014年6月初将园区土地交由企业开发建设的计划深受影响,截至2016年3月仍无法交付。该产业园所占土地大多为薛家河村村民的果园地,主要是樱桃园,桃园及白皮松等花树苗木,因此,地上附着物树木的数目和价值赔偿问题长时间无法达成共识,开工建设也无从谈起。
2016年3月25日洩湖镇人民政府申请公证处对建设占用薛家河村一组、四组农户陈某、薛某等二十户果园地、耕地上附着物果树、花木等经济林木进行分类、清点,测量、登记行为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为了保证镇政府对地上附着物果树、花木等树木分类、清点过程客观、公正,按公证处的建议,镇政府聘请陕西中天银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专业人员到农户承包地现场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分类、测量、清点,登记。公证员王宝霞,苟红妮对陕西中天银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专业人员分别就陈某、薛某等二十户农户50多亩耕地上附着物的分类、清点、测量、登记,评估行为进行全程监督保全,依照公证程序由专业摄影师曹某对保全证据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证员依法依规出具了编号为(2016)蓝证民字76—95号公证书。
由于公证处客观、公正的全程监督保全及专业评估师的现场分类、清点、测量、登记、评估让群众心服口服,镇政府在领到公证书一个月内,与多数农户达成赔偿协议,确保了园区奠基仪式按期进行,引进园内的企业顺利开工建设。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16)蓝证民字XXX号
申请人:蓝田县洩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蓝田县洩湖镇洩湖街。
法定代表人:沈某,职务:书记(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张某(副镇长),男,一九八〇年 X月 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 XXXXXXXXX,现住蓝田县县城蓝新路中段。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蓝田县洩湖镇人民政府为诉讼之用,委托张某向我处申请对蓝田县工业园食品产业园区建设占用的该镇薛家河村一组村民陈某家耕地上的附着物树木清点、登记活动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委派公证员王宝霞、苟红妮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同蓝田县洩湖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沈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洩湖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刘某、王某、蓝田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侯某、王某某、宋某及陕西中天银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龚某、杨某来到蓝田县洩湖镇薛家河村以西,312国道以南,小河沟以东,申请人称该地点是薛家河村一组村民陈某家的果园地,并称该耕地东邻薛某耕地,西邻薛某某耕地,南邻生产路,北邻312国道,陕西中天银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龚某、杨某对该宗土地上的附着物树木进行清点、登记,清点的树木品种、规格、数量详见陕西中天银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中天银评估字2016(0004)号”《拆迁评估报告》;公证员王宝霞、苟红妮对清点登记行为全程进行监督;摄像人员曹某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录像带两盒。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编号为“中天银评估字2016(0004)号”《拆迁评估报告》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现场所得的录音录像带经上述录音录像人员签名予以确认后,现保存于我处,复制光盘一式两份,公证处保存一份,申请人收执一份。
附:中天银评估字2016(0004)号《拆迁评估报告》复印件一份两页。
陕西省蓝田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