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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某公证处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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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GGGY151264035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6日,一位名叫刘某的老人和老伴来到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称他和老伴杨某名下有房产一套,房产是女儿出资帮其购买的,他们的日常生活也大多由女儿照顾。他们希望女儿出资购买的房产在他们百年后能由女儿继承,担心将来去世后,因房产继承发生纠纷,所以和老伴两人写了一份遗嘱,并想办理遗嘱公证。

接待老人后,公证员仔细阅读了老人书写的自书遗嘱,向老人了解了其家庭成员情况。老人和老伴系原配夫妻,老伴身体不好,所以由他先来了解情况。二人共有子女两人,一子一女。女儿在西安和他们一起生活。儿子远在新疆工作,于2017年6月意外去世,留有一女(系收养)尚未成年。老人既不想让女儿出资购买的房产由他人继承,又担心未成年的孙女生活没有着落。经向老人了解,老人的儿子在新疆有房产一套、轿车一辆,另有存款、公积金、企业年金等共计数十万元。老人对儿子的财产希望能转给孙女,但是若继承后再转给孙女,手续繁琐,增加税费,也容易因此和儿媳产生矛盾。基于此,我们为老人提供建议:第一、遗嘱要分开订立,因为遗嘱是死亡生效,生前可变更可撤销。若订立共同遗嘱,会影响变更撤销,影响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第二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女儿在生活上对他们二人予以照顾的情况在遗嘱内容中均予以说明;第三、对于本来享有继承权的儿子的财产作出表示。表示自己自愿放弃继承权的目的是想将财产留给孙女,是为了儿媳和孙女的生活有更好的物质保障。这样也避免将来儿媳以孙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对遗嘱内容提出异议;第四、建议及时办理对儿子的财产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书,便于儿媳和孙女及时办理继承权公证,变更登记手续。以免以后若老人去世,儿子的财产发生转继承,对儿媳和孙女办理继承财产手续带来麻烦。

在为老人提供咨询和建议后,老人表示我们的建议两全其美,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公证员根据老人提供的老伴的电话,联系了他的老伴。通过通话,公证员对老伴的真实意愿、语言表达能力、书写能力、理解认知能力等进一步做了了解。以确保遗嘱公证能顺利办理。

2017年9月25日,我处指派两名公证员分别为张某及其老伴杨某办理了遗嘱公证。首先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对老人的证件真实性进行识别,通过谈话进行人证一致性进行了审查。公证人员对刘某、杨某的自书遗嘱进行打印,向二人就我国继承法中关于遗嘱的生效时间、立遗嘱人变更撤销的权利、遗嘱内容必须合法、执行人的设立、对于无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保留、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等进行充分的告知。并就相关内容和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家庭状况进行了充分沟通。在沟通的过程中二人就其对儿子财产的放弃继承权的原因、目的也进行了说明。公证人员对整个谈话内容制作了详尽的记录,最后由二人在打印遗嘱、相关笔录上签名。同时对整个办理公证的过程,录取了视频资料并刻制光盘保存。根据相关规定,公证人员给刘某和杨某分别办理遗嘱公证,单独建立了卷宗档案。

刘某和杨某办理完遗嘱公证后,也在我处办理了对其儿子的财产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办理公证手续后,并当即在我处的邮寄服务窗口将公证书寄给在新疆的儿媳,嘱咐其尽快办理财产继承手续,以确保物质生活无忧。刘某和杨某一再表示,本来只是立遗嘱处分女儿出资购买的房产,没想到,在公证处,公证员帮他理清法律关系和家务事。他们百年后对女儿的财产有保障,孙女的物质生活也有安排,自己也不用担心他们为财产发生纠纷伤和气,一家人和和睦睦,自己也可以安享晚年,二人对我处的服务非常满意。我处公证员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主动了解当事人的相关诉求,通过对当事人家庭状况的全面了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制定了个性化的服务方案,而不是仅限于当事人的单一诉求,多方位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公证从业人员在为当事人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制宣传,应当全面了解每一位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匹配的个性化服务方案,使当事人的问题得到全面妥善的解决。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7)陕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刘某于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X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刘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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