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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对某小区住户承诺完工后恢复原状的地面图貌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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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GGGY151264004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13日,某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来到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针对其辖区内的成都某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与永盛东街某小区相邻地域占有、使用纠纷寻求法律帮助。某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称:成都某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与永盛东街某小区地段相邻,因历史遗留问题,成都某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与永盛东街某小区相邻的部分属于成都某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域一直由永盛东街某小区的住户使用。2012年1月16日,成都某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拟对永盛东街某小区高压线下地土地整合工作的进行拆围施工,由此引起了永盛东街某小区各住户的不满和阻挠,导致成都某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无法继续推进相关工作,在矛盾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找到了某街道办事处希望能得到一个解决方法。为了避免造成群体事件,营造一个和谐的辖区氛围,某街道办事处便希望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能够介入调解,带来专业的解决方案,寻得一个两全的办法。

公证员于2012年1月14日前往某街道办事处参与了调解会,调解会上成都某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称该地域从物权上是公司所有,公司有权对该地域的相关设施进行维修、使用。永盛东街某小区的自治小组、民情议事代表则称该地域从小区修建时起便是由小区住户在使用,如现在由成都某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拆围施工,会给小区住户带来诸多不便,故不同意成都某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拆围施工。

公证员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向当事人提供了定制化的公证方案:即由成都某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现场公示证据保全公证和提存公证。公证员向当事人双方阐释了证据保全公证和提存公证的内涵,以及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和提存公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综合考虑了各方法律利害关系后各方当事人对上述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

2012年1月14日,成都某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申请对其发表《承诺书》和《给永盛东街某小区父老乡亲的第三封信》公告的过程和内容进行证据保全,承诺其在高压线地下立即进行土地整合,并准备于2012年1月16日进行拆围施工。拆除的围墙最迟在拆除之日起的一年内予以原址恢复。围墙原址恢复后对于永盛东街某小区内的八米通道,赠与永盛东街某小区永久使用,上述过程均在公证员全程监督下进行,公证处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作为履诺保证,成都某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在公告期内向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将人民币100万元提存于公证处。如果成都某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完成围墙的原址重建工作的,自围墙拆除之日起一年期满之日起,该提存款交永盛东街某小区院落自治小组处置。如果成都某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完成围墙的原址重建工作后,自围墙竣工之日起七日内,该提存款由成都某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后退还,公证处在办理完成后将提存通知书送达给某街道办事处保存,以作为权利保障的依据。

在办理完上述公证后,成都某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对永盛东街某小区高压线下地土地整合拆围施工工作顺利推进,成都某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在拆除的围墙后两个月内将原址予以了恢复,并按约将永盛东街某小区内的八米通道赠与永盛东街某小区永久使用,最后成都某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也顺利取回提存的100万元。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公证和人们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实践证明,开展提存公证,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对稳定和促进社会民事、经济秩序安全流转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12)川律公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成都某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号:510XXXXXXXXXXXXXX

住所:成都市某村6组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提存

兹证明成都某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因履行其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向永盛东街某小区各位住户作出的承诺书中相关承诺,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将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提交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

公 证 员:陈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承 诺 书


致成都某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各位住户:

我公司在某街道办事处的召集主持下,经与永盛东街某小区院落自治小组、民情议事代表协商沟通,就位于永盛东街某小区段高压线下地土地整合工作的拆围工作进行,给相关住户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我公司在充分考虑了院落自治小组、民情议事代表提出的要求后,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将在高压线下地后立即进行土地整合,并准备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进行拆围施工。拆除的围墙最迟在拆除之日起的一年内予以原址恢复。

二、围墙原址恢复后对于永盛东街某小区内的8米通道,交由永盛东街某小区永久使用。

三、如各位住户对上述承诺第一、第二条无异议,作为履诺保证,我公司拟于公告期内同时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将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提存于公证处。如果我公司未能完成围墙的原址重建工作的,自围墙拆除之日起一年期满之日起,该提存款由公证处经院落自治小组、民情议事代表申请直接转入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委会转交院落自治小组处置。如果我公司完成围墙的原址重建工作后,自围墙竣工之日起七日内,该提存款由公证处经我公司申请后全额退还我公司。

四、某街道办事处作为见证人负责监督我公司关于上述承诺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自该承诺书公告期间(即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至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十七时)内,如各位住户有异议,请及时在上述公告期限内向某街道办事处或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



某街道办事处

地址:某路9号

联系人:樊某   电话:028-850XXXXXX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

地址:青羊区少城路27号少城大厦五楼

联系人:公证员陈希电话:028-862XXXXXX



承诺人:成都某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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