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放弃与分割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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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GGGY151263956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胡某强于2017年2月6日在贵州因病死亡,生前遗留有遗产,其配偶甘某与其子女胡某亚、胡某勤、胡某敏于2017年3月9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听其简述后,得知胡某强的父母已先于其去世,胡某强生前与其配偶甘某共有四套房产,分别为房产1、房产2、房产3、房产4,上述房产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为胡某强的遗产(以下简称遗产1、遗产2、遗产3、遗产4)。对于胡某强遗留的遗产,甘某表示放弃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胡某亚表示取得遗产1、胡某勤表示取得遗产2、胡某亚与胡某勤共同取得遗产3与遗产4(即老百姓表述的“我要这套房子、他要那套房子”)。另,得知胡某强生前可能遗留有存款,但卡折还在寻找过程中,且胡某亚、胡某勤又急着要外出,短时间内不会回重庆,胡某敏表示取得存款,胡某亚、胡某勤对此无异议。为此,公证员在尊重上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基础之上制作谈话笔录、拟定“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注明“自愿无条件放弃本人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胡某强遗产(包括新发现遗产)份额的继承权”】、代为起草《遗产分割协议》,协议中明确“胡某亚、胡某勤、胡某敏表示共同继承胡某强遗留的遗产,胡某敏取得新发现的遗产”,上述当事人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后来,胡某敏查询到胡某强遗留的存款,公证员为胡某敏制作“补充谈话笔录”,对于上述存款(新发现的遗产)的继承进一步明确。最后,公证员在履行调档核实等程序后,且考虑方便当事人使用,依法为上述当事人出具了多个公证书(下述公证书格式中仅以第一个公证书示例),当事人运用公证书顺利取得自己想要的遗产。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的传统类型且是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公民财富的日益积累、财富种类的多样化以及家庭成员预防纠纷的诉求,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如何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遵循合法合理的底线,同时挖掘公证活动的内在法理、将公证价值发挥到最大化,就显得至关重要。
继承权公证实务中应当明确:第一,继承权放弃,放弃的是继承权不是所有权或遗产,继承权与遗产不能混同。继承权不同于遗产所有权,继承权是遗产所有权得以实现的基础,只有在遗产分割后才能够取得遗产所有权,因此享有遗产所有权是行使继承权的后果。实务中,通过声明书这一方式表达对部分遗产予以放弃的做法,实际上是用“声明书”代替了“协议”对遗产予以分割,以“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之名做了“遗产分割”之实,违背了法理。第二,继承权放弃是全部放弃,是自始、无条件的放弃。在办理放弃之时要明确告知当事人“一旦放弃,则新发现的遗产也无权享有,且不能以任何补偿为条件进行放弃”(我国《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若当事人提出放弃的前提是获得补偿,则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进行共同继承,在此基础之上通过“遗产分割协议”予以明确,避免发生纠纷。
公证实务中,要注意区分共同继承中的继承权放弃与遗产分割,杜绝同一情形不同处理的乱现,实现继承权公证实务的规范化运作,也为登记部门提供更为规范的法律文书。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胡某亚,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胡某勤,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胡某敏,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继承人: 胡某强,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胡某亚、胡某勤、胡某敏因继承被继承人胡某强的遗产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死亡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银行查询凭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胡某强于x年x月x日在贵州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胡某强生前遗留有如下遗产:
1、位于渝中区x路x号1单元4-1(具体地址以房产证为准)的住房一套,结构:混合结构,建筑面积:陆拾伍点陆肆平方米,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为其遗产;(以下简称“第1项遗产”)
2、位于渝中区x路x号2单元9-4(具体地址以房产证为准)的住房一套,结构:混合结构,建筑面积:玖拾柒点陆平方米,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为其遗产;(以下简称“第2项遗产”)
3、位于渝中区x路x号(具体地址以房产证为准)的门面一套,结构:混合结构,建筑面积:壹拾贰平方米,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为其遗产;(以下简称“第3项遗产”)
4、位于江北区x街道x花苑x号2单元1-5B(具体地址以房产证为准)的门面一套,结构:钢混,建筑面积:玖拾捌点玖壹平方米,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为其遗产;(以下简称“第4项遗产”)
5、在招商银行遗留有人民币贰佰零壹圆零叁分,账号:6225xxxx,户名:胡某强,该存款的二分之一为其遗产;(以下简称“第5项遗产”)
6、在中国工商银行遗留有人民币陆圆玖角肆分,卡号:6222xxxx,户名:胡某强,该存款的二分之一为其遗产;(以下简称“第6项遗产”)
7、在中国工商银行遗留有人民币壹佰壹拾贰圆肆角壹分,卡号:6212xxxx,户名:胡某强,该存款的二分之一为其遗产;(以下简称“第7项遗产”)
8、在中国工商银行遗留有人民币玖拾玖圆叁角壹分,卡号:6212xxxx,户名:胡某强,该存款的二分之一为其遗产;(以下简称“第8项遗产”)
9、在中国农业银行遗留有人民币玖佰贰拾肆圆伍角壹分,账号:6228xxxx,户名:胡某强,该存款的二分之一为其遗产;(以下简称“第9项遗产”)
10、在中国银行遗留有人民币肆佰肆拾捌圆伍角陆分,账号:1144xxxx,户名:胡某强,该存款的二分之一为其遗产;(以下简称“第10项遗产”)
11、在中国银行遗留有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捌圆捌角,账号:1144xxxx,户名:胡某强,该存款的二分之一为其遗产;(以下简称“第11项遗产”)
12、在中国银行遗留有人民币壹佰叁拾柒圆肆角贰分,账号:1130xxxx,户名:胡某强,该存款的二分之一为其遗产。(以下简称“第12项遗产”)
三、被继承人胡某强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胡某强的配偶是甘某;被继承人胡某强的子女是胡某亚、胡某勤、胡某敏。
四、据被继承人胡某强的继承人甘某、胡某亚、胡某勤、胡某敏称,被继承人胡某强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亦未以其他方式处理过上述遗产。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亦未以其他方式处理过上述遗产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对于被继承人胡某强的上述遗产,现胡某亚、胡某勤、胡某敏要求共同继承并协商一致自愿达成《遗产分割协议》,且将《遗产分割协议》备案于本处。
甘某表示自愿放弃其应当继承遗产份额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中的一半为被继承人胡某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继承人胡某强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由于被继承人胡某强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且被继承人胡某强的配偶甘某表示自愿放弃其应继承遗产份额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胡某强的上述遗产依法由胡某亚、胡某勤、胡某敏共同继承。
依据胡某亚、胡某勤、胡某敏在本处备案的《遗产分割协议》,胡某亚取得上述第1项遗产,即取得渝中区x路x号1单元4-1(具体地址以房产证为准)住房中的一半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章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