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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受欺女子用遗嘱公证维权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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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GGGY151263931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李某与刘某于1979年登记结婚,李某的丈夫刘某不具有生育能力,李某在外与他人育有一私生子,两人于1981年离婚。后李某与黄某再婚,黄某同系二婚,黄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当事人李某与黄某再婚后未生育子女。

当事人李某与黄某结婚后,黄某脾气暴躁,经常对李某实施家暴,对李某的儿子也漠不关心。对自己的亲生儿子却非常关心,疼爱有加。近些年李某及李某之子、儿媳、孙子甚至被黄某赶出了家门,李某及其子孙只能在外面租房住。黄某还声称等李某过世后就直接把房子过户至自己的亲生儿子名下。黄某暴力威胁李某,不允许其申请调解、报警或者起诉,李某有怨气都不敢出。

李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刚好有一天碰巧看到我处在某广场开展的法律宣传公益活动,李某便就其目前的状况咨询我处工作人员。李某称,其与黄某名下共有两套房产,担心其过世后房子会被黄某过户至黄某亲生儿子的名下,自己的财产也会被黄某转移侵占,我处工作人员认为这种情况应办理遗嘱公证,于是建议李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处依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房产证、工龄计算表出具了遗嘱公证书并进行了录像。当遗嘱公证书递至李某手中后,李某一直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17)椰海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李某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张泽寰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右手拇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公证书不作为财产变更登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椰海公证处

公证员   朱海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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