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行为证据保全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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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GGGY151263897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梁某是广西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就职的公司的股东与某商业银行之间发生借款纠纷,该民事诉讼案件进入上诉阶段。梁某为该集团公司的高管,因了解相关情况,成为该案件的证人之一。由于该民事诉讼案件在异地审理,梁某因故不能亲自到审理现场作证,特到梧州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其本人证言的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在审核梁某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调查核实后,认梁某符合该公证事项的受理条件,提供的资料齐全,决定受理该公证事项。市公证处首先召开研究讨论会,就此案展开专题讨论。经研究,决定由梁某在本公证处及公员面前自行书写一份关于该案件的证言,即《关于(201X年X市民二初字第X号案的情况说明》。由梧州市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对其作证行为进行证明。但对《关于(201X年X市民二初字X号案的情况说明》的内容不予公证。随后,公证员向梁某仔细解释了办理该公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法律后果,并为梁某做了一份详细的笔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越来越强调以证据说话。证据如何调取、固定、保存,对事件本身有重要影响。保全证据公证以其中立的证明立场、周密的证明程序、客观的证词表达、法定的证据效力,将证据客观、公正、及时地保全下来,固定证据、分清责任、还原事实,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证人证言由于其本身的特性,在诉讼中如何认定其真实、合法性在学术上很有争议性。公证对于证人证言的保全,实际是遵从法理的便民原则,但操作过程中难度及风险均较高。在办理证人证言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公证员比较难把握当事人的该项陈述是否是已将自己所知道的事实情况陈述清楚,对案件关联性重要的事项是否表述清楚,当事人作出的陈述是否客观等问题。因此,公证员办理证人证言保全证据公证风险系数较高。本案中,梧州市公证处的公证员采取较为妥当的办理方法,即证明的事实只是证人作证的过程,对于所陈述的内容真实性公证书是不予于确认的。因此,公证书的公证词表述为:本公证书仅证明《关于(201X年X市民二初字X号案的情况说明》的形成过程,不对前面的梁某所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作出证明。《关于(201X年X市民二初字X号案的情况说明》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梁某本人负责。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梁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广西梧州市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梁某于二〇一七年三月XX日向本处提出申请,称因诉讼需要,申请人不便出庭作证,特申请对其进行书写相关情况说明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梁某于二〇一七年三月XX日XX时XX分至二〇一七年三月XX日XX时XX分,在本处,自行书写了一份《关于(二〇一X年X市民二初字X号案的情况说明》共贰页,并由梁某签名、按捺右手拇指印确认,梁某的上述行为,本公证员与公证员梁燕琳均在现场监督。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的《关于(二〇X年X市民二初字X号案的情况说明》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所记载的内容为申请人梁某亲笔书写,《关于(二〇X年X市民二初字X号案的情况说明》原件保存于我处。
本公证书仅证明《关于(二〇X年X市民二初字X号案的情况说明》的形成过程,不对前面的梁某所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作出证明。《关于(二〇X年X市民二初字X号案的情况说明》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梁某本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汤海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