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出具《存款查询函》并办理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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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GGGY151263798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彭某的丈夫肖某在一场火灾中不幸丧生,肖某名下的多张银行存款凭证在火灾中全部被烧毁。彭某往返于多家银行要求领取肖某名下的存款,都没有获得准许。彭某最终来到了长沙公证处,希望通过办理继承公证来支取肖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但因为被继承人肖某早年离开了其出生地,出生地有关部门不熟悉其婚姻子女情况,肖某生前居住地的社区对其家庭成员情况也不熟悉。彭某为了证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面临举证难。
为查明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不让当事人为寻找证据而来回奔波,承办公证员袁国新积极主动为彭某想办法。根据彭某提供的线索,袁国新找到了被继承人肖某的生前好友,通过证人证言核实了继承人的情况;为避免因轻信证人证言而遗漏了法定继承人,袁国新又驱车八十多公里赶往被继承人肖某的出生地—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上新村,在村里进行了大量的走访,获得了更多知情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在当地村民的指引下,袁国新还找到了被继承人肖某父母的墓地,采集到了墓碑信息。通过证人证言、墓碑信息以及随机走访了解到的情况,结合彭某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公证员袁国新最终形成了内心确信,确定了被继承人肖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彭某和二个子女肖某A、肖某B。
彭某凭借公证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到了被继承人肖某名下的存款明细,然后凭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顺利支取了被继承人肖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彭某及其子女为公证员提供的贴心服务感动得热泪盈眶。
本案彭某在无法完全证明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的前提下,承办公证员为其办理了预受理,并积极主动为彭某寻找证据,这在长沙公证处已经不是个案。长沙公证处自2017年开展“绿色继承”以来,主动与社区、行政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搭建核实平台,协助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让公证“多跑路”,实现了让群众“少跑腿”。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7)湘长市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彭某,女,一九XX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出生,现住湖南省XX市XX镇XX村第一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
关系人:肖某A,男,一九XX年二月二十七日出生,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X一段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
肖某B,女,一九XX年四月十五日出生,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X一段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
被继承人:肖某,男,一九XX年十二月六日出生,生前住长沙市开福区XX一段XX号,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彭某因继承被继承人肖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
1、申请人、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用以证明申请人关系人的身份;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用以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3、被继承人的结婚证,用以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
4、被继承人的财产凭证(银行存款查询通知单),用以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肖某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在湖南省长沙市死亡。
二、本次公证申请所涉及的被继承人肖某生前与其配偶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
1、遗留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截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余额为人民币XXXXX元。
2、遗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
账号:XXXXXXXXX,截至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余额为人民币XXX元;
账号:XXXXXXXXX,截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余额为人民币XXX元;
卡号:XXXXXXXXX,截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余额为人民币XXX元。
3、遗留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
账号/卡号:XXXXXXXX,截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余额为人民币XXX元;
账号/卡号:XXXXXXXX,截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余额为人民币XXX元;
账号/卡号:XXXXXXXX,截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余额为人民币XXX元。
4、遗留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
账号/卡号:XXXXXXXX,截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余额为人民币XXX元;
账号/卡号:XXXXXXXX,截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余额为人民币XXX元。
5、遗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账号/卡号为XXXXXXXX,截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余额为人民币XXX元。
6、遗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
账号:XXXXXXXX,截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余额为人民币XXX元;
账号:XXXXXXXX,截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余额为人民币XXX元。
7、遗留在交通银行长沙松桂园支行的存款:账号/卡号为XXXXXXXX,截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余额为人民币XXX元。
8、遗留在中信银行长沙芙蓉支行的存款:客户账号为XXXXXXXX,截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余额为人民币XXX元。
9、遗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号为XXXXXXXX,截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余额为人民币XXX元。
三、被继承人肖某的配偶是彭某;肖某的子女是儿子肖某A、女儿肖某B;肖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四、据被继承人肖某的所有继承人彭某、肖某A、肖某B称,被继承人肖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的事实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彭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肖某的上述遗产;肖某A、肖某B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肖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死者肖某的遗产,另一半为死者肖某的配偶彭某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肖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肖某的子女肖某A、肖某B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肖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肖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彭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
公证员:XX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