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偿付款项提存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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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GGGY151263785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A公司应支付B公司工程款1227173.51元及相应利息。A公司为履行判决义务多次要求B公司接收上述工程款,B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A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且拒绝提供接收工程款的相关账号信息,A公司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向XX省XX公证处申请将上述工程款提存,并提供了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B公司拒绝接受履行的保全证据公证书。
承办公证员依相应办证规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后,受理了A公司的提存公证申请,公证员对提存原因、提存标的、受领人基本信息、提存受领人受领提存标的物时应具备的条件等情况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记录,并在提存款项由提存申请人付至本公证处账户后,于规定时间内为提存申请人出具了提存公证书。出具公证书后,公证员依照相关程序规定以书面形式将提存事实通知了提存受领人B公司,并在通知书中告知了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方法。
一个月后,C法院的执行工作人员持《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相应的《执行裁定书》来到公证处要求执行A公司提存在公证处的上述工程款。据C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介绍,B公司与D之间也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B公司负有对D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B公司一直未履行。现D作为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B公司清偿应偿还的工程款。C法院在组织B、D双方进行执行调解时,B公司告知C法院其在XX省XX公证处有一笔由A公司提存的可领取的款项,并同意以上述款项清偿D的债务,C法院据此来到公证处要求协助执行上述工程款项。公证处在核实相关情况,并向B公司核实确认其同意将上述提存款项作为应偿还给D的工程款后,根据C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上述提存款交付法院执行。
提存是一种清偿债务的特殊形式,由公证机构提存债之标的物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具有导致债的消灭以及债之标的物发生风险时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提存之后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由提存受领人享有。A公司依据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履行支付应付工程款的义务,在B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情况下将工程款申办提存公证,提存之日A公司对B公司负有的判决支付义务已履行完毕,A公司应支付给B公司的工程款由提存公证机构负责支付。当提存受领人B公司拒绝受领提存款项时,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公证机构协助执行。公证处协助法院执行提存款项,对于提高法院执行效率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17)湘长市证民字第12821号
兹证明长沙A有限公司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将依上述判决应支付给湖南B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壹佰贰拾贰万柒仟壹佰柒拾叁元伍角壹分)以及应付利息向我处共计提存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壹仟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市长沙公证处
公证员:陈璨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领取提存款通知书
湖南B有限公司:
债务人长沙A有限公司已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按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将应付给你司的工程款(人民币壹佰贰拾贰万柒仟壹佰柒拾叁元伍角壹分)以及应付利息向我处提存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壹仟元整。请贵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本通知书、身份证明、债权凭证、已收工程款发票或贵司的委托代理人凭授权委托书和上述相关证件来我处领取。该笔提存款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壹仟元整及其孳息将于二〇三七年八月九日上交国库,请及时领取。如存在无法确定有效领取人、收款账户等任何影响提存标的的情况,请及时与我处取得联系。
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地址:
公证员:陈璨
联系电话:0731-85521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市长沙公证处
二〇一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