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承诺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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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1263767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6年XX月XX日死亡,在所在市建设银行工资卡折中遗有资金,截至2016年XX月XX日计有人民币4万多元,都是其丧葬费抚恤金,但对应的银行卡已丢失,无法支取。杨大、杨二、杨三是杨某的大儿子、二儿子和女儿,因父亲丧葬费抚恤金取不出来的事情十分着急,后来他们找到XX公证处,希望公证处能帮忙解决问题。
由于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宜办理继承公证。丧葬费抚恤金也并非基于事故或者损害赔偿而产生的,是社保部门按国家政策发放的,因此也不宜按社保局和死者家属签署协议书的方式办理协议(合同)类公证。《社会保险法》规定死者的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至于遗属包括哪些人,《社会保险法》并未指明。承办公证员认为,可以把丧葬费抚恤金应该发放给谁的问题转换成等效的丧葬费抚恤金应该由谁去领取的问题,而后者完全可以由死者的遗属内部协商解决,由死者的遗属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书立《承诺书》即可。因此,对丧葬费抚恤金的领取,公证处可以借鉴小额遗产的处理方式,直接为当事人办理《承诺书》签名印鉴公证。基于此,承办公证员受理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为其办理了《承诺书》签名公证,之后当事人凭此公证书顺利领取了丧葬费抚恤金。
之前,经XX公证处大力协调,由XX市司法局出面与当地人社局、银监局、银行沟通协商,专门召开联系会议研究解决丧葬费抚恤金的领取问题,各方达成一致,由社保局出具打入死者卡折资金金额及构成的明细单,银行出具死者卡折资金对账单,社保局和银行都同意接受经公证证明的《承诺书》,社保局和银行直接把承诺书公证书作为支付凭据,见公证书付款。多年来一直困扰社保局、银行和公证处的丧葬费抚恤金领取的老大难问题,由于公证的积极主动介入终于圆满解决了,此后办理的同样公证,各方都很满意,社会效果十分明显。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6) XX字第XX号
申请人:杨大,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现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杨二,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现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杨三,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现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公证事项:签名
兹证明杨大、杨二和杨三共同于XX年XX月XX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承诺书》上签名、捺指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
附:承诺书
承 诺 书
承诺人:杨大,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现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杨二,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现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杨三,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现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我们杨大、杨二、杨三是杨某(男,公民身份号码: XX)的大儿子、二儿子和女儿,杨某没有其他子女。杨某于二〇一六年XX月XX日死亡,在本市建设银行工资卡折中遗有资金,银行卡折号XX,截至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计有人民币44491.49元,都是父亲杨某的丧葬费抚恤金,但对应的银行卡已丢失,无法支取。杨某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无夫妻财产约定,亦无债务。杨某父亲杨某某、母亲王某某均于一九七〇年死亡。杨某妻子即我们的母亲刘某于二〇一二年XX月XX日死亡,之后父亲杨某没有再婚。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应分配给杨某的家属。对于上述工资卡折中所遗的资金,我们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丧葬费抚恤金在内该卡折中的所有资金都统一由杨大一人领取,领取之后属于丧葬费抚恤金的金额先用于安葬父亲,如有结余我们家庭内部再另行分配。我们保证,除我们以外,没有受杨某供养的其他亲属,如有其他遗漏的合法继承人(包括未发现的遗嘱继承人、遗赠受领人等)、利害关系人向XX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银行、公证处主张领取、分配上述工资卡折中资金的权利,由我们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XX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银行、公证处无关。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按指印):
XX年XX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