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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一起90后女子的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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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1263743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曾几何时,立遗嘱是老年人及危重病人预防身后事的无奈之举,而如今,随着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价值观多元化,工作生活压力变大,年轻人猝死时有发生,其婚姻关系也不稳定。

当事人殷某,是一名90后女孩,居住在XX市,未婚,名下拥有一公司100%股权,价值百万,父母离异。2016年5月,殷某来到XX省XX市XX公证处要求办理遗嘱公证。她遗嘱内容为:在我死后,上述公司全部股权都由母亲吴某某继承,且只作为她个人财产,如她已婚,与其夫无关。

殷某考虑到如今社会男女之间感情复杂,婚姻破裂时有发生,父母离婚后,父亲分得的财产足以保障其晚年生活,目前与母亲住在一起的殷某更担心母亲的晚年。虽然殷某目前身体健康,但是为了防备意外发生,防止财产流失,从心理上安慰母亲,确保母亲晚年生活有保障,所以殷某自愿立了遗嘱。XX公证处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

曾经,立遗嘱是年迈父母的行为,如今为了防范意外和风险,遗嘱公证也逐渐在年轻人中开始出现。乌鸦反哺,羊羔跪乳,年轻人书立遗嘱把财产留给父母,也是当下年轻人的一种孝心表现。遗嘱公证,可以确保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避免身后纷争,实现财产有序流转。无论是老年人还是年轻人,都可以书立遗嘱,申办公证。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6)鄂洪兴内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殷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 遗嘱

兹证明殷某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万今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殷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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