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房产归属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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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1263732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XX月XX日,胡阿姨来到XX公证处,向公证员讲述了她的家庭情况。胡自述:“我的父亲胡某和母亲李某已逝世多年,我与丈夫代某是原配夫妻,代某也已去世多年,我未再婚。代某的亲生父亲在他八岁时就去世了,亲生母亲于1970年去世,其继父于1978年去世。我与代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代老大(女)、代老二(女)和代老三(子)。其中代老二于1987年因事故去世,因代老二的抚恤金归属一事,我与代老二的丈夫、女儿打了一场官司。自此之后,我与代老二的丈夫及独生女李某再无来往,过年过节时外孙女李某也从未探望过我,我认为这是对我不孝,我和她之间没有感情,我不希望在我百年之后由李某继承我的任何遗产。我的大女儿代老大性格十分强势,如今我还在世,她就有意占有我的房屋,而我的儿子代老三性格温和,为人孝道,对我很好。我担心在我去世后,我的遗产会被代老大独占继承,儿子就会吃亏。基于上述情况,我现在想书立遗嘱并进行公证,交待我的身后事,把我丧偶后取得的房产主要部分遗留给儿子。”
公证员将《继承法》中五种法定的遗嘱形式、公证遗嘱的意义、当事人的权利等法律规定详细讲解给老人听,并仔细询问老人的真实想法。胡阿姨表示,遗嘱公证是她目前最好的选择。次日,胡阿姨亲自拟写了她的遗嘱并提供了打印件,公证员某某及公证员助理某某两人在遗嘱办证室,依照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并作了全程录音录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公证处和公证员按照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7)XX字第XX号
申请人:胡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区XX大道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胡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某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胡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