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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南新品种冬小麦顺利播种证据保全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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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GGGY151263689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时至秋收之际,这也意味着河南省的冬小麦马上要播种了。粮食要丰收,种子是关键。所以说,如何购买到优质优良的冬小麦种子成为了农民在秋忙之中的一项重要议程。

“郑麦101”是由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所培育的小麦品种,其植物新品种权人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郑麦101”因具有“抗寒耐热”、“籽粒饱满”等品质,从而在豫南等地具有较高的名誉度和销售量。然而,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最近发现,在豫南部分城市中,有商家为谋取非法利益,大量出售假冒上述品种的小麦种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为了避免农民因购买到假种子而遭受损失,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决定对销售假种子的行为进行打击。同时,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又对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所进行了委托,授权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所采取必要的维权和保全措施。根据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的授权,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所又委托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韩某和张某向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在收到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所的公证申请后,及时安排公证员秦顺华进行承办和受理。2017年9月5日,公证员秦顺华和工作人员王剑平随同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韩某和张某一起先后赶往其中两个销售有假种子的地方——驻马店市和唐河县。由于小麦种子购买者的身份主要集中于农民和销售代理商者上,且销售数量较多,在驻马店市内的一户商家内,韩某要求购买一袋“郑麦101”种子,然而该商家的销售人员似乎看出了一些倪端,便拒绝了韩某的购买请求。初次购买失败后,韩某改变了购买理由,以求能博取卖家的信任。果不其然,十四时五分,在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雪松大道和富强路交叉口向南约XX百米路XX的一家标识有“XXXX种子农药批发部”、“1393834XXXX”字样的商户内,韩某通过现金支付人民币七十五元购买了一袋种子【该种子的包装袋子上标识有“郑麦101”、“河南省XX种业有限公司”的字样】,并取得了一张名片,同时张某在现场对该商户门头等位置进行了拍照。由此,第一次购买成功了。基于以上方法,上述人员在简单午餐后又马不停蹄的来到了唐河县,且在唐河县的三户商家内均购买成功。

2017年9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按时出具了公证书。在取得公证书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所委托韩某和张某向销售假种子的商家发出了律师函。收到律师函的大部分商家主动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所进行了联系,沟通赔偿事宜并承诺停止销售假冒“郑麦101”的种子。因此,违法销售小麦假种子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在本案中,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正是通过购买假种子的保全证据方式,固定了侵权证据并进一步锁定了侵权方,有效解决了因商家藏匿假种子等原因而无法取证的难题。所谓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通过复制、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的灭失,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提供可靠依据。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保全证据公证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河南是我国粮食大省,小麦又是河南的主要经济作物,而小麦种子的优与劣、真与假又牵系着农民收入的多与寡。本次保全证据公证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植物新品种权的维护及农民小麦种植权益的维护起到了积极保障作用,并为豫南冬小麦顺利播种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17)郑黄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XXX,住所:河南省郑州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许某(姓名)。

委托代理人:张某(姓名),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韩某(姓名),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小麦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张XX(姓名)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称:河南省农业科学院是品种名称为“郑麦101”的植物新品种权人,现发现市场中有商家销售侵犯上述权利的种子,为维护权利,需要购买侵权种子,特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王剑平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韩某(姓名)、张某(姓名)一起来到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雪松大道和富强路交叉口向南约XX百米路XX的一家标识有“XXXX种子农药批发部”、“1393834XXXX”字样的商铺【该商铺临近驻马店农科院】。在该商铺内,韩某(姓名)通过现金支付人民币七十五元购买了一袋商品【该商品的包装袋子上标识有“郑麦101”、“河南省XX种业有限公司”的字样】,并取得一张名片。上述人员于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离开,并将商品和名片带至我处。在上述过程中,张某(姓名)在现场进行了拍照。

在我处,张某(姓名)对上述商品进行了拍照。随后,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王剑平将上述商品进行了密封,张某(姓名)对密封后的商品再次进行拍照。最后,我处将所购买的上述商品及名片均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韩某(姓名)、张某(姓名)进行保管。

在上述全部过程中,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王剑平对韩某(姓名)购买商品的过程和张某(姓名)的拍照行为进行了监督,且在拍照之前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王剑平对拍照设备进行了清洁性检查。

兹证明:

一、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复印件(见附件一)与留存于我处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张某(姓名)”及“韩某(姓名)”的签名属实;

二、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名片复印件(见附件二)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姓名)、韩某(姓名)进行保管;

三、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见附件三)系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姓名)所拍摄,照片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

一、名片复印件(共一页)

二、照片共八张(共四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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