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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GGGY151263620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XX年XX月的一个晚上,青年人李某某驾驶一辆轿车在滕州市望休路国贸有限公司路口附近,由于迎面行使汽车光照造成视线不好,李某某与同向前行使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力三轮车的老者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主动报了警并驾车将伤者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在医院抢救了十余天后,伤者治疗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李某某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安部门对其依法启动相应程序。李某某不仅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也希望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但该案有一个特殊情况,即该事故发生后,经过警方在事故附近村庄多方调查,甚至后来还在《枣庄日报》刊登了《认尸启示》,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身份仍无法确定,更没法确定应接受赔偿的亲属,导致李某某无法赔偿。后来,李某某的代理律师郑律师来到公证处,请求将赔偿款提存到公证处,作为李某某积极赔偿的依据。

【公证书格式】

附:              

提存公证书

(20XX)滕证经字第XX号

兹证明李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将赔偿保证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整提存于我处。

附件:《声明书》一份共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滕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




声明书


各级司法机关、相关部门:

李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在二〇XX年XX月XX日XX时许,在滕州市望休路商贸有限公司门口处,与同向无名男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无名男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至今未能落实受害人的具体身份以及赔偿权利人。为了表明肇事人及其家属赔偿的决心,特向公证处提存人民币十五万元,作为肇事人向受害者或者其家属的赔偿保证,由赔偿权利人凭法院关于赔偿的判决或者调解书确定领受人领取,或者经过公证文书落实赔偿款的领受人领取,将来有司法文书裁决应赔偿数额,低于该数额的退回肇事人,高于该数额的,肇事人家属尽力追加赔偿。

特此声明


声明人(肇事人家属):

肇事人代理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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