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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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GGGY151263608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转让方马某某与受让方X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签署了一份《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合同约定马某某将其持有的600万股XXX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权转让给X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3650万元,转让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回购X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受让的目标股票收益权,并将目标股票质押给受让方作为担保。
【公证书格式】
附: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XX)济齐鲁证经字第XXX号
申请人:
转让方:马某某,男, 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受让方:山东省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解放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相某某,职务:董事长。
公证事项:赋予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马某某与山东省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山东信托-XXXX股票质押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编号:【XXXXXXXX股转字X号】)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转让方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明材料:
一、马某某居民身份证;
二、XXXX证券持有人名册。
受让方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三、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向双方当事人书面告知了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且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经审查,双方当事人依法均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本公证书前面的《山东信托-XXXX股票质押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转让标的、转让日及转让后的存续期限、转让价款及支付、股票收益权的实现、文件资料的提交、股票收益权的回购、目标股票的股息红利和质押、信托计划预警线和止损线的设置、强制执行公证、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双方对合同内容确认无异议。为保证合同(编号:【XXXXXXXX股转字X号】)债务的履行,转让方表示自愿接受公证强制执行。双方就出具《执行证书》的承诺、核实方式等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转让方和受让方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在济南市订立了前面的《山东信托-XXXX股票质押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及印鉴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山东信托-XXXX股票质押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
附: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XX)济齐鲁证经字第XXX号
申请人:
出质人:马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质权人:山东省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解放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相某某,职务:董事长。
公证事项:赋予质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马某某与山东省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山东信托-XXXX股票质押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质押合同》(编号:【XXXXXXXX质字X号】)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出质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明材料:
一、马某某居民身份证;
二、XXXX证券持有人名册。
质权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三、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员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了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且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经审查,双方当事人依法均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本公证书前面的《山东信托-XXXX股票质押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质押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押合同标的、主债权、担保范围、转让方履行主债务的期限、质押登记和强制执行公证、质权的实现、主合同变更、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双方对合同内容确认无异议。为保证主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股转字X号】)债务的履行,出质人表示自愿接受公证强制执行。双方就出具《执行证书》的承诺、核实方式等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出质人与质权人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在济南市订立了前面的《山东信托-XXXX股票质押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及印鉴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山东信托-XXXX股票质押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质押合同》生效及主合同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