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股权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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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GGGY151263596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韩国人赵某某于2005年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依据该协议A公司将其在B公司之股权转让予赵某某,后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通过,赵某某成为B公司股东之一。2012年赵某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两年后,赵某某的配偶和两个女儿随同律师和翻译来到公证处咨询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公证员通过翻译与赵某某配偶进行沟通,得知赵某某夫妇系原配夫妻,两人共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人未成年。赵某某父亲已先于其死亡,母亲健在并居住在韩国。赵某某于2005年成为B公司股东后一直长期居住在青岛,其配偶与子女也一直随同赵某某长期居住在青岛。由于赵某某系交通事故死亡,事发突然其生前未留有任何形式遗嘱。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XX)青市中证民字第XXXXXX号
XX,性别,出生XX年XX月XX日,护照号码:XXXX。
AA,性别,出生XX年XX月XX日,护照号码:XXXX。
BB,性别,出生XX年XX月XX日,护照号码:XXXX。
公证事项:股权继承
上列当事人因继承被继承人赵某某的遗产,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提出法定继承公证申请,并提交如下主要证明材料:
1、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以证明其各自的身份;
2、死亡证明,以证明继承之开始;
3、证明其法定继承人范围之证明材料,以证明被继承人赵XX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范围;
4、股权转让相关证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工商备案登记材料、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以证明继承标的物;
5、放弃继承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赵某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赵某某的遗产。
本处向上列当事人告知了法定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公证的法律后果和其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
上列当事人均承诺所提供之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提供之陈述和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给本处和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上列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及所做陈述进行了审查核实,据此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赵某某,男,出生XX年XX月XX日,死亡时间及地点。
二、被继承人赵某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范围
三、被继承人赵某某生前遗留如下财产:
以赵某某的名义在B公司的出资(赵某某出资额为X万美元,持股比例占该公司股权的X%)。
四、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人就上列财产向本处主张接受遗赠或遗嘱继承,也未有人就上列当事人之申请提出异议。
上列当事人表示:被继承人赵某某生前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也未订立任何形式的遗嘱;被继承人赵某某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当事人之间就其上述遗产无争议。另被继承人赵某某的配偶XX表示:被继承人赵某某生前与其无夫妻财产约定,两人长期共同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
基于以上确认之事实和当事人自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赵某某的遗产,另一半系其配偶XX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赵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因被继承人赵某某的父亲赵某先于其死亡,其母亲YY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赵某某的上述遗产,其配偶XX、女儿AA、BB表示接受继承赵某某的上述遗产,故被继承人赵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XX、女儿AA、BB共同继承。
上述继承人在领取本公证书后,及时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上述遗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如赵某某生前负有债务,XX、AA、BB应在其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
本公证证明仅限上列当事人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它事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