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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房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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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GGGY151263585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与李某生前是夫妻关系,夫妻二人均于2002年1月20日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其二人共生育子女两人:女儿陈甲已成年,儿子陈乙现年五周岁。陈某的父亲陈父健在,现年79岁,其母亲陈母于2007年死亡。李某的母亲李母健在,现年71岁,其父亲李父于1998年死亡。陈某与其妻李某死亡后,遗留有房产一套。为此,陈某的父亲陈父、李某的母亲李母、陈甲、陈乙共同来到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房产公证。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XX)临兰山证民字第XXXX号


当事人:

陈甲,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临沂市XX区XX办事处XX村XX号。

陈乙,男,二〇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临沂市XX区XX办事处XX村XX号,其法定代理人蒋效立,是蒋松原的祖父。

陈父,男, 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临沂市XX区XX办事处XX村XX号。

李母,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临沂市XX区XX办事处XX村X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上述当事人因继承被继承人陈某、李某的遗产,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向本处提出公证申请,并主要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临沂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陈某的《死亡证明》一份,证明陈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二、临沂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李某的《死亡证明》一份,证明李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三、临沂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李某的父亲李父的《公民注销户口证明》一份,证明李父于一九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

四、临沂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陈某的母亲陈母的《公民注销户口证明》一份,证明陈母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

五、上述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三件、《居民户口簿》一件,证明当事人各自的身份;

六、临沂市XX区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一份,证明被继承人陈某的配偶李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死亡。陈某生前与配偶李某共生育子女二人,分别是:女儿陈甲、儿子陈乙,无其他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陈某的父亲是陈父,健在,其母亲是陈母,于二〇XX年XX月XX日死亡。

七、临沂市XX区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一份,证明被继承人李某的配偶陈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死亡。李某生前与配偶陈某共生育子女二人,分别是:女儿陈甲、儿子陈乙,无其他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李某的父亲是李父,于一九XX年XX月XX日死亡,其母亲是李母,健在。

九、临沂市XX区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陈母的《亲属关系证明》一份,证明被继承人陈母的配偶是陈父,陈母生前与配偶陈父共生育子女二人,分别是:长子陈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死亡,次子陈二于一九XX年XX月XX日因意外车祸死亡,死亡时是未成年人,无子女。陈母的父母均先于陈母死亡。

十、临沂市XX区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因继承人陈乙属未成年人,特指定陈父为陈乙的监护人,负责对陈乙的监护,并监管其应享有的继承遗产份额;临沂市XX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20XX)临兰调字第XXX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明对陈乙享有监护权的陈父、李母、陈甲经调解自愿达成协议,确定陈父为陈乙的监护人。

十一、临沂市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陈某、李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当场死亡,无法确定二人的死亡先后时间。

十二、被继承人陈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证明陈某生前名下有房产一套,坐落于临沂市XX区XX集团家属院,房屋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XXXXXXX号。

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均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当事人所作的陈述和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以询问相关人员、去临沂市XX区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核实的方式进行了审查核实。根据核实后的证据,本处现确认当事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陈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生前住临沂市XX区XX街道XX村,二〇XX年XX月XX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生前住临沂市XX区XX街道XX村,二〇XX年XX月XX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三、被继承人陈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共有六人:

李某,女,二〇XX年XX月XX日死亡,是被继承人的妻子。

陈甲,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陈乙,男,二〇XX年XX月XX日出生,是被继承人的儿子。

陈父,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是被继承人陈某的父亲。

陈母,女,于二〇XX年XX月XX日死亡,是被继承人陈某的母亲。

被继承人陈某的母亲陈母共有子女二人:

陈某,男,于二〇XX年XX月XX日死亡,是继承人的陈母的长子。

陈二,男,于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是继承人的陈母的次子,于一九XX年XX月XX日死亡。

三、被继承人李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有五人:

陈某,男,二〇XX年XX月XX日死亡,是被继承人的丈夫。

陈甲,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陈乙,男,二〇XX年XX月XX日出生,是被继承人的儿子。

李父,男,于一九XX年XX月XX日死亡,是被继承人李某的父亲。

李母,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是被继承人李某的母亲。

四、当事人申请继承的下列财产属于被继承人陈某、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一处:坐落于临沂市XX区XX集团家属院,房屋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XXXXXXX号。

五、所有当事人陈甲、陈乙的监护人陈父、陈父、李母均称,被继承人陈某、李某生前均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查询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无遗嘱记录。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六、现陈甲、陈乙的监护人陈父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陈某、李某的上述遗产,陈父以声明书方式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陈某的上述遗产,李母以声明书方式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陈某与李某生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另一半为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应推定陈某与李某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应由其儿子陈乙、女儿陈甲、父亲李父、母亲李母共同继承,因其父亲李父先于其死亡,其母亲李母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因此,被继承人李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陈乙、女儿陈甲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应由其儿子陈乙、女儿陈甲、父亲陈父、母亲陈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陈某的父亲陈父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因此,被继承人陈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陈乙、女儿陈甲、母亲陈母共同继承。

又因继承人陈母在尚未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应继承陈某的遗产份额转移给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因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其丈夫陈父表示放弃继承陈母应继承被继承人的陈某遗产份额的转继承权,因此,陈母应继承陈某的遗产份额转移给其长子陈某、次子陈二继承。

又因陈母的长子陈某、次子陈二均已先于其死亡,陈二死亡时无子女,陈某遗有子、女各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陈母的长子陈某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儿子陈乙、女儿陈甲代位继承。

综上,兹证明坐落于临沂市XX区XX家属院(房屋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XXXXXXX号)的房产的一半是被继承人陈某的遗产,另一半是李某的遗产,被继承人陈某、李某的上述遗产应当由被继承人的女儿陈甲、儿子陈乙(因陈乙系未成年人,其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祖父陈父代管)共同继承。

本公证书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继承遗产证明。当事人在取得本公证书后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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