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银行存款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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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GGGY151263573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济南XX经贸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段某某。段某某于2005年3月死亡。自2008年起,济南XX经贸中心没有再进行工商年检。济南XX经贸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企业账户,内有存款14万元。现段某某的继承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要求继承济南XX经贸中心的银行存款。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XXXX)济鲁源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段小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济南市市中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号。
被继承人:段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济南市市中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号。
公证事项:继承个人独资企业
申请人段小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段某某的遗产,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提出公证申请,并主要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济南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段某某的《殡葬证存根》一份;
二、段小某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济南市市中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一份;
四、《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编号:XXX】;
五、儿童姓名为段小某的《独生子女优待证》;
六、济南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段某泉的《死亡注销证明》一份;
七、《营业执照》一本;
八、《组织机构代码证》一本;
九、《税务登记证》一本;
十、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信息》一份;
十一、审计报告一份;
十二、《关于济南XX经贸中心对外债权债务情况的承诺书》一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告知了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经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相关的审查核实,且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本处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段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济南市市中区XX路XX号X号楼X单元XX号,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在济南市死亡。
二、当事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段某某遗留的财产:
企业名称为济南XX经贸中心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负责人:段某某,经营场所:XXXXXXXX,截至XX年XX月XX日的资产:XXXXXXXX。
三、当事人段小某称,被继承人段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段某某与王某某于XX年XX月XX日经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段某某未再婚,故被继承人段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如下:
段小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系被继承人段某某之子。
段某泉,男,系被继承人段某某之父,已于一九XX年XX月XX日先于被继承人段某某死亡。
沙某花,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系被继承人段某某之母。
五、上述个人独资企业系被继承人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用其个人财产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段某某遗留的上述个人财产为其遗产。
六、现继承人段小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段某某的遗产,继承人沙某花来到我处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段某某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段某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段某某离异后未再婚,其父段某泉已先于被继承人段某某死亡,且被继承人段某某的母亲沙某花已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段某某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段某某的上述遗产,即济南XX经贸中心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均由段小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鲁源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