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继承其大爷遗产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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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GGGY151263562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本公证处于2015年XX月XX日受理一起继承银行存款公证。申请人兰某某来到公证处声称,其大爷栾某某(男,1920年XX月XX日出生,于2008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生前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XX镇XX村)是大连市XX厂的退休职工,一生无配偶、无子女,父母于早年双亡,栾某某于1982年退休以后回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XX镇XX村居住,一直由兰某某(栾某某唯一的侄子)赡养,直到2008年XX月XX日栾某某去世,兰某某为其养老送终。现在栾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XXX营业所有人民币存款捌仟零柒元肆角玖分(小写:8007.49元),现兰某某申请继承此存款。
【公证书格式】
附:
法律意见书
(20XX)德德正见字第X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证处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受理一起继承银行存款公证,与贵公司有关。申请人兰某某来到公证处声称,其大爷栾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生前住山东省陵城区XX镇XX村)是大连市XX厂的退休职工,一生无配偶、无子女,于一九XX年退休以后回到山东省陵城区XX镇XX村居住,一直由兰某某(栾某某唯一的侄子)赡养,直到二〇XX年XX月XX日栾某某去世,兰某某为其养老送终。现在栾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XXX营业所有人民币存款捌仟零柒元肆角玖分(小写:8007.49元),现兰某某申请继承此存款。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继承其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根据兰某某的陈述,兰某某不是栾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我处不宜为兰某某出具继承银行存款公证书。
但是根据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本处根据兰某某所作的陈述和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证员李某、公证员夏某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上午来到德州市陵城区XX镇XX村走访调查,到达XX村后,公证员先后走访几户村民,并到村委会了解栾某某的婚姻情况、子女情况、叔侄不同姓的情况、回到XX村后一直由谁赡养的情况,以询问相关知情人员兰宝某、兰书某的方式进行了审查核实。我处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申请人:兰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山东省陵县XX镇XX村XX号,是栾某某的侄子。可以提取栾某某遗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XXX营业所有人民币存款捌仟零柒元肆角玖分(小写:8007.49元),账号/卡号:6022XXXXX。
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兰某某主要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
1、德州市陵城区公安局XX镇派出所出具的《注销证明》一份,证明栾某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而注销户口;
2、兰某某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兰某某提供的栾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栾某某的身份;
4、德州市陵城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栾某某原籍是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XX镇XX村,于一九XX年去东北闯关东,后招工到大连市XX厂工作,于一九XX年退休回到本村,一直由他的侄子兰某某赡养,栾某某本姓“兰”,办理身份证的时候出错改为“栾”;
5、德州市陵城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德州市陵城区XX镇政府、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XX镇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栾某某与兰某某为叔侄关系,栾某某本人未成家,无亲生儿女,一直是兰某某赡养,并为其养老送终;
6、德州市陵城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两份,证明栾某某的继承人有其父亲兰万某、母亲兰侯氏,弟弟兰某训,祖父母、外祖父母姓名均不祥;
7、德州市陵城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栾某某一生未婚,亦无收养子女,其父亲兰万某于一九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母亲兰侯氏于一九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弟弟兰某训于一九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栾某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姓名、出生年月、死亡时间因年代久远无从考证;
8、德州市陵城区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栾某某无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无养父母、继父母,只有一个弟弟兰某训,无其他兄弟姐妹;
9、兰某某提供的《工人退休、退职审批表》一份,证明栾某某的退休工人身份;
10、兰某某提供的《工人退休证》一份,证明栾某某的工人身份;
11、证人德州市陵城区XX镇XX村支书兰宝某出具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证人兰宝某的身份;
12、证人德州市陵城区XX镇XX村村民兰书某出具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证人兰书某的身份。
13、兰某某出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出具的《余额查询函》一份,证明被继承人栾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卡号:6022XXXXX)遗留人民币存款捌仟零柒元肆角玖分(小写:8007.49元)。
二、根据核实后的证据,本处现确认当事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1、被继承人:栾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生前住山东省陵县XX镇XX村。
2、被继承人栾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有两人(无配偶、无子女):
兰万某,男,于一九XX年XX月XX日死亡,是被继承人的父亲。
兰侯氏,女,于一九XX年XX月XX日死亡,是被继承人的母亲。
3、被继承人栾某某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共有五人:
兰某训,男,于一九XX年XX月XX日死亡,是被继承人的弟弟。
祖父母、外祖父母姓名、出生年月、死亡日期因年代久远无从考证。
4、除了被继承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栾某某赡养较多的人:
兰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山东省陵城区XX镇XX村XX号,是栾某某的侄子。
三、被继承人栾某某生前对兰某某申请继承的下列财产拥有所有权:
存款:人民币捌仟零柒元肆角玖分(小写:8007.49元),现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卡号:6022XXXXXX。
四、兰某某称被继承人栾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兰某某表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
六、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死者栾某某的遗产。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兰万某、母亲兰侯氏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栾某某的父亲兰万某、母亲兰侯氏分别于一九XX年XX月XX日、一九XX年XX月XX日死亡,因此,被继承人栾某某的遗产由其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又因栾某某的弟弟兰某训于一九XX年XX月XX死亡,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年月不祥,因此,栾某某的遗产无法定继承人。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的精神,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是可以分得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的,因此兰某某可以分得栾某某遗留的银行存款。
综上,被继承人栾某某遗留的现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捌仟零柒元肆角玖分(小写:8007.49元)(账号/卡号:6022XXXXXX)的全部由其侄子兰某某一人分得。
该法律意见书只作为当事人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存款之用。
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出具的《余额查询单》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德正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