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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著作权侵权证据保全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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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GGGY151263551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音像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文化、艺术等需求日益旺盛,音像著作权也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伴随而来的是大量侵犯著作权案件不断涌现,其中KTV侵权案件尤为突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2017年1月4日,该协会的委托代理人万某某和王某某来到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称,经过调查发现南昌市区部分KTV娱乐会所未经协会授权,擅自使用协会管理的音像歌曲进行营利。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万某某、王某某向我处提交了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一系列材料。“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我处在受理公证申请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两名公证人员(其中一名执业公证员)随同该协会的代理人来到南昌市内的“宝乐迪”、“欢乐迪”、“方糖”、“乐巢”等KTV娱乐会所。在现场,公证人员先对娱乐会所的招牌及周边现状进行拍照,进入安排的包厢后,对包厢号及包厢内的现状进行拍照,随后监督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点播侵权音像歌曲,并使用摄像器材将点播的歌曲在播放的过程全程摄像。离开KTV前,监督代理人取得消费票据。整个过程结束后,立即回到该处将现场所拍照片冲洗、现场所拍视频刻录成光盘,并将照片、光盘和票据作为保全证据公证书的全部内容。短短半个月时间,该处公证人员连续作战,共为该协会共办理了30余家侵权KTV娱乐会所的保全,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了公证书。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该处出具的公证书被法院直接采信,及时保全切实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XX市XX区XX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王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代理人万某某、王某某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据万某某、王某某称:南昌市有部分KTV未经申请人许可,在经营中擅自播放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权益需要,特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万某某、王某某向我处提交了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一系列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经审查,我处受理了上述申请。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13时23分许,本公证员、公证人员雒殿龙和万某某、王某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大道与顺外路交叉口(铁路九村对面)的“宝乐迪”,本公证员使用自带的“iphone”手机先对该场所的招牌及周边现状进行拍照。万某某、王某某在该KTV服务台支付了“6308”号包间的相关费用,随后上述人员进入“6308”号包间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本公证员使用自带的“iphone”手机对包间号及包间内的现状进行拍照。拍完照后本公证员检查了万某某持有的具有摄像功能的手机,点击全部删除键,确认无内容后交给万某某,同时测试了该包间内的点播机,该点播机能正常运行使用。随后,由王某某在该包间内操作点播机,依次点播了《Paradise》等123首MTV,公证人员雒殿龙使用自带的“iphone”手机对点歌设备显示的已点歌单进行拍照。万某某在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雒殿龙的监督下使用其持有的上述具有摄像功能的手机对上述歌曲播放的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取得了视频文件一个,摄像操作完成后万晓乐将该具有摄像功能的手机交由本公证员保管。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雒殿龙使用自带的“iphone”手机对上述部分歌曲播放过程进行了抓拍。以上活动结束后,上述人员来到该KTV服务台处向该KTV工作人员索要票据,并取得发票(发票号码:XX,盖有“青山湖区好麦迪唱吧发票专用章”)一张以及商户名称为“李某个体户”的POS签购单持卡人存根一张,15时30分许,上述人员离开。

离开该KTV后,本公证员打开随身携带的便携式计算机,在计算机桌面上新建一个文件夹,重命名为“宝乐迪”。将摄像所用的手机连接入计算机,将摄像所得视频文件(一个)复制至“宝乐迪”文件夹内。复制完成后,将上述手机交万晓乐保存,便携式计算机由本公证员保存。

上述行为结束回到我处后,公证人员雒殿龙通过彩色打印机将现场所拍照片打印在A4纸上,一式二份(每份十六页),见附件一;将现场歌曲目录复印,一式二份(每份二页),见附件二;将便携式计算机中的上述视频文件以刻录数据光盘的方式刻录至DVD光盘上,一式二份(每份一张)并密封,见附件三;将上述保全过程中取得的发票进行复印,一式二份(每份一页),见附件四;将上述保全过程中取得的持卡人存根进行复印,一式二份(每份一页),见附件五,上述原件由我处存档。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彩色打印件为现场拍摄照片打印所得,相粘连的歌曲目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附光盘为现场拍摄视频刻录所得,相粘连的票据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均与现场实际状况相符。


附件一、照片打印页;

附件二、歌曲目录表;  

附件三、光盘一张;

附件四、发票复印件;

附件五、持卡人存根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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