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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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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GGGY151263482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初,有一当事人来到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称受其母亲之托想咨询办理遗嘱公证事宜。经初步了解,该人之母亲年近九旬,2014年4月因中风瘫痪卧病在床至今,但头脑清醒,神智清楚,现还有一些银行存款想立遗嘱处分。该公证处遂派两名公证人员上门了解情况。公证人员上门经与老人交谈,发现该老人虽卧病在床,但神智清楚,反应敏捷。老人说因她本人有两次婚姻,其丈夫(已于十年前去世)也有两次婚姻,她共有五个子女,两子三女,其中两个儿子是丈夫与其前妻生育的,三个女儿中有两个是其与前夫生育的。她说在其丈夫去世后,两个儿子就基本上与其断了联系,尤其是在其瘫痪后至今都没有来看望过她,所以她想把所有积蓄遗留给三个女儿,因为一直是三个女儿在照顾她,陪伴在她身边。听完后,公证员首先把公证遗嘱的意义、后果、当事人的权利等详细讲解给老人听,之后又亲自上门给老人办理了遗嘱公证。当公证书送到老人手中时,老人对公证处表示感谢,说帮助她完成心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石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石某于二○一七年五月九日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室,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盖章、捺右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石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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