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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侯县公证处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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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1263455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5日,两位七十来岁的老人来到了福建省闽侯县公证处,两位老人的精神看起来还是很好,但是在与窗口公证员交流时才吐露出他们内心的烦恼。在进一步沟通下,公证员得知两位老人均为我县教育局退休人员,婚后生育有二男一女。且三个子女均比较孝顺,这在外人看来应该是和睦的家庭关系,常言道: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原来女儿虽然出嫁多年,但夫家经济情况不好,至今也没有家庭住房。二老经过深思熟虑,老家在90年代建有一幢三百多平米的自建房,有意将上述房屋的20%留给女儿。这样女儿以后也能有个保障,但是在来公证处之前,他们内心却很忐忑。一来不清楚遗嘱的效力,二来对于是否能够遗留20%份额心中有疑问。在公证员耐心的解释下,二老决定办理一份遗嘱公证,将自建房屋的20%遗留给自己的女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林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林某某于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李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林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闽侯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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