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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GGGY151263447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底,林某某(男),来到本公证处咨询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事宜,公证员仔细了解其具体情况后,详细告知了其办理公证所需材料。原来,林某某至今未婚,无子女,也无养子女,现因其年老,为取得今后生活保障,经与同住永春县五里街镇的张某某、郭某某夫妇协商,林某某愿将座落于福建省永春县五里街镇XX社区XX小区XX号套房以及自己名下的一切财产全部遗赠给张某某与郭某某夫妇,而张某某与郭某某夫妇作为其扶养人则要负责悉心照顾林某某,供给林某某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让其安度晚年,直至林某某去世,且负责其送终安葬事宜。他们双方经协商于2016年7月14日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书公证,公证员在核对了他们的材料后,受理了他们的公证申请,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遗赠扶养协议书公证,是公证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的业务之一。公证处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依法对其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进行公证。当今,该项公证业务主要用于孤寡老人养老领域。

【公证书格式】

附:      

遗赠扶养协议书

遗赠人: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中国XX省XX市XX县XX镇XX社区XX号。

扶养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中国XX省XX市XX县XX镇XX社区XX号。

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中国XX省XX市XX县XX镇XX社区XX号。

因遗赠人年老,至今未婚、无子女,也无养子女,家中无人照料,为今后生活有保障,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双方承诺履行以下协议:

一、遗赠人自愿将座落在福建省永春县五里街镇XX社区XX小区XX号套房一套以及自己名下的一切财产全部遗赠给扶养人,在遗赠人去世后扶养人即受领遗赠人名下的一切全部财产。

二、扶养人保证继续悉心照顾遗赠人,供给遗赠人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至遗赠人去世,并保证遗赠人的生活水平保持全社区平均水平以上,让老人安度晚年。遗赠人的饮食起居等一切事宜均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去世后由扶养人负责送终。

三、扶养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将不能或者不能全部取得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权利。

四、遗赠人签订本遗赠扶养协议后返悔,致使本协议失效,遗赠人应赔偿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失效时扶养人为之支付的一切款项。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遗赠人、扶养人应信守协议条款。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遗赠人、扶养人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挡一份。


遗赠人:


扶养人:


XX年XX月XX日



附: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中国XX省XX市XX县XX镇XX社区XX号。

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中国XX省XX市XX县XX镇XX社区XX号。

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中国XX省XX市XX县XX镇XX社区XX号。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书

林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公证。

经查,遗赠人林某某与扶养人张某某、郭某某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遗赠人、扶养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协议项下的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遗赠扶养条件。

根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林某某与张某某、郭某某于XX年XX月XX日在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上述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协议上当事人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永春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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