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变更离婚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GGGY151263434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当事人李某、林某来到我处,称两人原是夫妻,于2016年11月协议离婚,当时订立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林某名下的一套住房为李某、林某共有,但至今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现在李某与林某协商一致,想要对前述房产的归属重新约定,变更为女方李某个人所有。由于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不会再次给已经离婚的二人办理变更或补充离婚协议,李某与林某向我处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房产归属的协议书公证。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离婚事实已经成立,无法变更,但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对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财产归属)的内容进行变更。

本案中,当事人订立了离婚协议书后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是双方能够重新约定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归属的前提条件。如果离婚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就不能再进行变更。我处为李某与林某办理的变更房产归属的协议书公证,切实满足了当事人的需求,得到了他们的充分肯定和赞誉。

【公证书格式】

附:           

协 议 书


立协议人:林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福建省XX市XX区XXX弄XX号。

李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福建省XX市XX区XX弄XX号。

我们(林某某、李某某)原是夫妻关系,俩人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离婚。我们离婚时订立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坐落XX区XX街道XX路XX号XX大厦XX楼XX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XX房权证XX字第XXX号]为我们共有,但对该房屋产权尚未进行变更登记。我们经共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如下:

一、将上述房产约定给女方李某某,房屋产权全部归李某某个人所有,与男方林某某无关。

二、因办理上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产生的相关税费均由女方李某某承担。

三、本协议书由立协议人签名,立协议人签名即生效,共一式肆份,其中福州市台江公证处存档壹份。

立协议人:

XX年XX月XX日


附: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林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李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申请人林某某、李某某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申请人在订立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的内容具体、明确、合法。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请人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自愿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申请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上林某某、李某某的签名及手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