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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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51263410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7日,董老太在律师的陪同下愁容满面地来到六安市皋翔公证处,公证员接待后得知原委,董老太有两儿一女,老伴早年病逝,大儿子在外地工作、女儿也很少顾及母亲的生活,平日里也就小儿子常来照看,子女们关系紧张,少有往来。
老伴去世、子女不睦,老太的晚年境遇着实让人心酸,因董老太身体一直不是很好、退休工资又很微薄,老人家思量着想以仅有的房产养老,即便哪天自己不清醒了,可以让自己信任的小儿子管理财产、照顾好自己的生活。
根据董老太的实际情况,公证员建议并为董老太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小儿子被确定为今后董老太失智时的唯一监护人,负责照顾母亲的生活、代为管理母亲的财产,一旦母亲生病,还有权代办入院治疗、确定医治方案。这样一来,就彻底免却了董老太和小儿子的后顾之忧。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2017年10月1日生效后的《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像董老太这样的老年人,可以在意识清醒、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在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选定自己信任的个人或组织作为将来自己的监护人。
通俗点说,“意定监护”就是预先确定自己最信任的人担任监护人,当你老了、走不动了、无法表达你心中所想时,将更好地保障您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益;在您“身不由己”时,由您指定的“分身”(意定监护人)代为处置财产、选择治疗方案,让您享受到有更有尊严、更有温度的晚年生活。
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作为一项新型公证事项随着《民法总则》的生效实施而受到公证业内人士的重视和研究。本证的难点在于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的构建上,对承办人自身法律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该协议的内容看,详细列明了委托人的家庭成员情况、房产状况、委托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意定监护的目的、人选、生效和终止条件、监护的范围内容、对监护人权利的限制等,值得公证业内同仁们借鉴。本证的成功办理有利于更好的保护人们特别是老年人的切身利益,解除他们晚年失能后的后顾之忧,增强公证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在办理公证时公证员表现出了一定的探索精神。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7)皖六皋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董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乙方:李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意定监护协议
申请人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本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指派本公证员对双方申请人的身份、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对申请人董某某、李某某分别进行了询问并告知了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及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甲、乙双方身份真实,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对协议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双方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董某某、乙方李某某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成立,自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意定监护协议
甲方(委托人):董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乙方(监护人):李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鉴于:
甲、乙双方系母子关系。甲方的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甲方自配偶李XX去世后一直未再婚,甲方有三个子女,即长子李、次子李某某、女儿李某。
1.甲方目前居住在六安市“XXXX”小区XX号楼XX室,该房屋产权登记在甲方名下。
2.甲方目前神志清晰、生活能够自理,主要生活来源为其退休工资。
因甲方属高龄老人,为防意外,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委任监护人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意定监护之目的
为防止在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发生精神、智力障碍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时,甲方委任的监护人能够遵照本协议之约定履行监护职责,保障甲方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及财产安全。
第二条、意定监护人之人选
甲方愿意在本意定监护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满足时指定乙方作为其监护人,乙方亦愿意担任甲方之监护人。
第三条、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
在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出现如下情形以至于造成甲方精神、智力、行动障碍,并经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判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发生昏迷、丧失语言表达能力(脑梗等疾病引起);
2、判断能力衰退、智力下降(认知症或脑功能退化等引起);
3、其他原因引起的精神、智力、行动障碍的情形。
第四条、监护人监护的范围、内容
1、向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领取鉴定结果或诊断证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裁判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监护人资格公证;
3、负责甲方治疗康复,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决定和选择救治的医院、决定治疗方案、决定药物使用的类型、决定医治费用支出、签署医治风险告知书、办理入出院手续等;
4、负责甲方的生活起居,决定和选择看护机构、护工、家政护理,支付相关费用等;
5、管理和保护甲方的所有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
(1)领取甲方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金、社会保障金、理财产品等,办理银行账户密码挂失、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签署相关文件;
(2)保管甲方的银行存折、借记卡、产权凭证、理财合同、有价证券、股票及银行账户密匙;
(3)管理和妥善保护甲方名下位于六安市XX小区XX号楼XX室房产及房屋内的家电及生活用品;
6、甲方去世后,遗留财产根据甲方遗嘱及继承法规定办理;
7、甲方去世后,申请领取甲方的死亡证明、办理户籍注销、尸体火化、骨灰领取及丧葬安置;
8、以监护人身份为甲方利益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代为提出诉讼请求、聘用律师、参与诉讼、签署调解协议、签收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等;
9、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安排甲方的生活、治疗、康复、权益维护、丧葬等费用从甲方的财产中支出。
第五条监护人权利的限制
1、不能以甲方的名义签署遗嘱或任何遗嘱替代文书;
2、不能改变甲方拥有的任何人寿保险的受益人;
3、不能以甲方的名义做出赠与;
4、不能导致甲方的财产成为监护人所有的财产;
5、不得违反在本协议之前或之后甲方签署的任何生前预嘱(包含缓和医疗、临终关怀、遗体捐赠、党费捐赠等)。
第六条本协议终止条件
1、发生下列情形的,本协议终止
(1)甲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以公证形式书面声明撤销委任监护的;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死亡;
(3)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甲、乙双方协议终止的;
2、甲方死亡后属于本协议规定的监护范围内的事务,乙方仍然有权继续履行;
3、乙方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第1、2款职责时不受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条款约束。
第七条双方预留的联系方式
1、双方预留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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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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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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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承诺:上述预留联系方式长期有效,双方之间以及公证机构、人民法院因处理相应事务需要,通过上述预留联系方式所为之通知、告知、核实、送达等均为有效。
第八条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成立,自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监护条件成就时生效。
第九条其他
1、就履行本协议项下条款产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2、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之后法律规定作出修改,依照之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修改协议和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捺指印):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捺指印):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