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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股份承继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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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1263396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称其拥有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所持有的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853875股,在股改结束后该部分股权已进入全流通,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过户时,登记公司要求他们提供经公证的材料才予以办理。

对于此类新型公证事项,公证处公证员受理后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详细了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该类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因为原股权持有人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部门进行了资产重组。为理清该股权变动的来龙去脉,公证员先后赴安徽省国资部门、省体改委、人行安徽省分行、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券交易部门查阅了所有详见资料,并收集归档,在公证书中详实叙述了该股权变动的经过,最后确认了该股权的归属,帮助当事人顺利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据当事人反馈,该公证书还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范本公证书交由其他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参考。

承办公证员针对法人承继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份公证确定了审查的重点:公证申请人(即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承继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审查其是否享有法人资格以及法人性质。根据法人性质的不同要区别审查,如国有独资企业需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而外商独资企业则需要商务部门的审批文件等。申请人与被合并、分立或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关系,这是确立申请人能否成为承继主体的依据。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的法人资格是否已丧失以及法人资格丧失的原因。此点审查是判定是否属于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份承继的先决条件,只有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法人资格丧失的情况下才能产生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承继,否则就不属于此类公证业务范围。法人资格丧失的原因涉及到审查提交资料的不同,如国有企业合并、划拨的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文件,而破产、被清算的则需要提供人民法院或工商管理机关的文件。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享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事实以及享有股份的名称、数量及相关权证,此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承继的客体。

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是否已清算。对已清算的法人和未清算法人区别进行审查:已清算的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应审查其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和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审查重点在于原非流通股股东确已终止并清算,清算报告中应有相关上市公司股份的处置决定,并通过相关的审批。清算报告没有相关记载的,应有清算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证明该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转移。因特殊历史原因未能进行清算的,应审查其未清算的原因、原债权债务是否已清理完毕、股东组成、股东是否就相关股份的承继达成一致意见以及股份的最终归属。只有在原非流通股股东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并且股东就相关股份的承继达成一致意见由其他法人承继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股份后,才可以办理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承继公证。

承办公证员在做好上述审查工作后,在具体办理公证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办证的细节。核实上市公司原股东享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事实,包括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注册号、帐号及其所享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名称、证券代码和具体数量,并将这些内容记载于公证书中。

核实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注销的事实和时间,其债权债务是否确实清理完毕,并记载于公证书中。核实股份的整个流转过程和根据不同的法人性质区别审查其相关审批文件,并记载于公证书中。核实申请人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注册号、帐号,并将这些内容记载于公证书中。所有与享有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的法人因合并、分立或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债权债务流转的依据应作为附件附在公证书后,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实践中,涉及记名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往往需要以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作为登记依据。对此类公证法律服务需求,承办公证员创新公证法律服务,以股权承继公证的方式提供公证申请人所需的公证法律服务,并被登记机构所接收和推广,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承办公证员从材料收集、审查重点、办证细节、公证书的内容等方面设计了较为完整的办证思路,对办理此类公证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0X)皖合元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XXXX号   工商注册号:3400000………..(1/1)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

公证事项:股份承继

申请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为办理XX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过户需要,特委托某某某于二○○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向我处申请承继原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所享有的合肥XX股份有限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

根据XXXX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相关原始资料,原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住所地:由原合肥市寿春路117号变更至合肥市人民路5号,注册号:84894170-9,深圳证券交易所帐号:DDD1900019)持有合肥XX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XX,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000XXX)法人股853875股。

经查,原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设立经原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批准,是隶属于原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原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已于二○○六年四月五日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原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组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批文(文号:皖政秘[2000]241号)和安徽省体改委批文(皖体改字[2001]076号),原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的所有证券类资产已划归XXXX有限责任公司所有,XXXX有限责任公司已于XXXX年X月X日变更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定,原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持有的合肥XX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份应由XXXX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34000…….(1/1),深圳证券交易所帐户卡号08…….)承继。

兹证明上述合肥XX股份有限公司的853875股法人股的股份应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承继,该股份自申请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过户后生效,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所有附件的复印件与原件均相符。

附件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信托机构整顿重组方案》的通知1份共11页;

附件二:安徽省体改委(批复)关于同意组建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1份共4页;

附件三: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文件2份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 

公证员 胡荣举

二〇〇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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