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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工程抵押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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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GGGY151263367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芜湖市三山区毗连长江,有优越的港口条件,芜湖某港口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以芜湖港某港区中外运码头一标段工程(水下建筑工程及配套设施)作为抵押担保向某银行贷款。由于该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并未开展码头抵押登记业务,双方当事人向安徽省芜湖市法信公证处申办上述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在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后,承办公证员经核实,及时为双方当事人出具了抵押登记证书。

抵押、质押登记业务应用范围广泛,可适用于不动产、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承包经营权收益权等特定权益等。公证处受理登记申请后,严格审查双方提供的营业执照、抵押物立项文件、环保测评资料、码头立项批文、港航局等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港口经营许可证、抵押人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材料,准确核实上述抵押物没有在先抵押和查封等限制记录。公证的专业审核工作,是避免不良贷款,维护出借方特别是贷款银行的利益,实现借款方抵押融资目的的保证。公证处开办港口码头工程公证抵押登记业务,受到了贷款银行和借款企业的欢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和第42条规定,码头不属于禁止抵押物,但未直接规定码头的抵押登记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3条和《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码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财产”,其抵押登记部门为公证机构。因此,公证机构办理码头抵押登记有法律依据。当前,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困扰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港口公司的码头自建造竣工后即取得物权,具有实际价值,应该赋予其抵押物地位,这也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乐见的优质担保资产,公证机构开办此类抵押登记业务既有利于企业融资发展,也有利于保障银行的债权安全,是一种双赢模式。


【公证书格式】

附:        

抵押登记证书

(2016)皖芜法公证字第XXXX号

抵押人:芜湖某港口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住所:安徽省芜湖市XXXXXXXX。

抵押权人:XX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住所:安徽省芜湖市XXXXXXXX。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固定资产企业抵押贷款。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人民币贰亿叁仟捌佰万元整。

抵押物名称:芜湖港某港区中外运码头一标段工程(水下建筑工程及配套设施);质量:合格(已竣工验收);状况:正常使用;所在地:XXXXXX;权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选字第XXXXXXX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编号:XXXXXXXX号:无相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权属:抵押人享有。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二○一六年XX月XX日至二○二X年XX月XX日止。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编号为XXXXXX《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兹证明抵押人自愿向我处申请办理上述抵押物登记,自出具本证明之日起,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本抵押登记证书一式二份,一份交抵押权人,一份本处留存,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须在本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如自行变更未向本处办理变更抵押登记的,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登记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法信公证处

公证员 佘敦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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