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中的物品清点过程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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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GGGY151263354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某省某市XXXX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人员来到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称,根据该法院2009年一份生效民事判决书,原告(申请执行人)要求被告(被执行人)腾退一处房屋,可被执行人一直拒绝腾退,为此原告向某省某市XXXX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法院执行局经过充分了解案情后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确保强制执行工作更加规范公正、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提出异议,该法院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引入公证机制,为此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过程中清点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
在我国执行权由专司审判的人民法院行使,由人民法院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公证在司法实践中还比较少见。公证行业对于此类公证能否办理存有较大争议,主流观点是公证处不宜介入法院的执行程序。但公证处介入法院执行环节,能够有效地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并且有利于维护执行各方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社会公信力。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经过讨论认为,公证处应勇于创新、敢于担当,为此决定受理该公证申请。受理后公证处依法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判决内容和执行案件立案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在确定符合办证要求和完善相关手续后及时受理并指派多名资深公证员具体承办。
2012年12月13日上午,公证处公证员江某某、杨某某及公证员助理蒋某某及拍摄人员来到位于某省某市XX路一处商业房,由法院执行局的执行人员对该室内外的相关物品进行清点和登记,清点后的物品由法院安排的运输车辆及时运送至一指定的房屋内。公证人员对整个清点、登记、运送过程进行了监督并由拍摄人员进行了摄像,顺利的完成了公证工作。
当公证处在发送公证书时,通过法院执行人员得知,被执行人因为公证机构介入并依法对法院强制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时,表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无异议,并于执行结束的当天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使得该起强制执行案件已得以顺利结案。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法发〔2016〕14号”《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对接,支持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2017年,司法部下发“司发通〔2017〕72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 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中也明确要求“拓展创新司法辅助公证服务”。作为拥有审判权和执行权的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引入公证程序,监督执行工作的开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利用公证手段来保全证据,避免执行结束后可能造成的相关财产毁损、灭失等风险,维护执行单位和被执行人的权益;二是可以借助第三方公证机构的证明力,由公证机构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财产清点、登记造册行为进行证据保全,使执行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事后提出异议;三是通过公证可以更加取信于当事人,减少执行阻力,同时也提高了法院的执行效率。
在本案例中,公证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全程参与执行过程,增强了执行的公信力,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增添了一份有力的砝码。公证介入参与到人民法院执行过程,将公证领域延伸到司法过程中,改变了传统的认识和做法,是一种开拓和创新。201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是对这些开拓和创新的肯定,将长期以来的有益实践转化为制度性做法,不断推进公证事业向前发展、深入发展。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2)皖蚌众信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XXX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为了确保强制执行工作更加规范公正、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来向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申请对位于某省某市XX路XX号房屋室内外物品的清点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本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公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当日受理了此项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员刘某某、江某某、杨某某和公证员助理蒋某某办理。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八时四十分许,公证员刘某某、江某某、杨某某和公证员助理蒋某某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及拍摄人员周某、靳某某及XXX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岳某某、郭某某、石某某、邱某等人来到某省某市XX路XX号房屋,见该房屋门头上有“XXXX”字样的牌匾。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指认上述房屋即是需要腾退的房屋,然后由XXX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对上述房屋室内外相关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后搬运至停放在现场的XXX人民法院安排的运输车辆上,然后集中将清点后的物品运送至XXX人民法院为被执行人安排的壹处位于某省某市XX路XX号房屋内。法院执行人员现场制作了《物品清单》共计壹拾玖页。本公证员和公证员江某某、杨某某及公证员助理蒋某某对整个清点、登记、运输过程进行了监督。本公证员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壹份。清点、登记过程由摄像人员周某、靳某某进行了摄像。
兹证明:
一、上述清点、登记、运输过程属实。
二、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蚌埠市某区人民法院物品清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岳某某、郭某某、石某某、邱某、周某某、靳某、刘某某、江某某、杨某某和蒋某某的签名属实。
二、本公证书所附的贰张光碟系周某、靳某某现场摄像经刻录所得,所载内容与现场状况相符。
附:1.《XXX人民法院物品清单》复印件壹拾玖页
2. 摄像光碟贰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公证员 刘大春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