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和女婿就继承遗产分配进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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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GGGY151263308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张A心事重重前来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咨询有关继承公证的事宜。张A称,自己的妻子张B不久前刚刚不幸过世了。张A和张B育有一子张小A,尚且年幼。张B之父张M早已过世,张B之母张C现健在。张B生前遗有多种类型的遗产,主要包括房产、养老保险金、银行存款、股票、保险理赔金等。张B表示就上述遗产应当由谁继承与岳母张C之间频频发生争议。张A认为上述遗产均在小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张小A尚且年幼需要由张A独自抚养,每月还需要偿还不菲的房贷,故上述遗产理应由自己和孩子共同继承,但是张C却不予认可。此外因张B去世,其家属还可获得丧葬补助金,张C还主张要整笔丧葬费用,为此还频频前去张B的公司吵闹索要丧葬费用与相关社保金。张A表示现在与岳母之间的矛盾非常大,迫切需要一个第三方机构可以出面主持调解双方的矛盾,于是张A就想到了公证机构,希望就上述种种问题可以在上海市杨浦公证处主持之下与张C一并达成调解协议。
就张A阐述的情况,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向张C征询意见。张C在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公证人员耐心的询问之下也向我们倒出了苦水。张C称自己丈夫早亡,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将独生女儿张B拉扯长大,看着女儿嫁人生子也是一种欣慰,未料女儿张B年纪轻轻就生病过世了。张C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心痛之余,也坦言称自己素来和女婿张A之间关系走得并不算特别亲近,连给女儿买墓地的费用也是自己承担的。女儿一走自己等于失去了唯一的依靠,且张C家住农村,生活并不富裕,想到将来要独自一人面对今后的晚年生活,掩面而泣。此外,张C对外孙张小A自是疼爱有加,张C还特别担心之后女婿张A会不再让自己见外孙张小A。如果张A能够保证张小A能够经常来探望自己,张C其实在遗产分配上也愿意让步。另外,张C的丈夫张M早亡,但是其名下还留有一套农村宅基地的房屋,万一遇上动迁,张C担心张A还另外会主张对上述房屋权益享有继承权。张C表示愿意在上海市杨浦公证处主持下就上述这些问题与张A一并进行调解、解决争议,并要求就协商达成一致的全部内容白纸黑字写成协议。
就张A(并代张小A)和张C一并向上海市杨浦公证处提出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就丧葬费、探望权、宅基地等其他方面的内容也通过协议的方式一并进行处理,这并非属继承公证常规的处理范围及操作方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与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精神,根据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对家事纠纷进行调解是一项便民利民的大好事,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诉讼。在调解中,公证员反复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以和为贵,看在逝者张B与小孩张小A的份上,各退一步,通过近半年的努力,在公证员的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起草过程中,公证员还主动联系了在外地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建议,在公证书中加附了申请人有关银行账户的信息,使张A与张C不必再奔波到外地保险公司去办理理赔手续,这大大方便了张A与张C。
一桩烦心家务事,通过公证调解,终于使亲情得以修复,纠纷得以化解,有效地促进了家庭和睦,弘扬了“和为贵”的家庭伦理和社会价值,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XX)沪杨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张A,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XXX。
张小A,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XX。
(张小A的法定代理人:张A,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XXX)
张C,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XXX。
被继承人:张B,女,X年X月X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住XXX,已死亡。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张A以张小A和其自己的名义与张C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被继承人张B的遗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张A、张C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张B的死亡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遗产凭证。
本处向张A、张C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张A、张C均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与向本处所作陈述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张A、张C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张A、张C进行了询问,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张B于二〇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张B的配偶是张A,张B有子女一人,为儿子张小A。张B的父亲是张M、母亲是张C,张M先于张B死亡。本处未发现张B有其他子女。
三、据张A、张C称,张B生前无遗嘱、夫妻财产约定,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处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查询本市公证遗嘱系统,未见张B公证遗嘱记录。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张A以张小A和其自己的名义与张C向本处申请继承下列财产中属于张B的遗产:
(一)登记在张A、张B名下的上海市XX路XX弄XX号房屋产权,《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编号:XXX。
(二)张B名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项下余额,截至二〇一四年一月内有人民币X元,具体账户余额信息以有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XX分中心信息为准。
(三)张B名下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卡号:XXX,截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内有可用额度人民币X元,具体信用卡账户可用余额信息以上海农商银行网点信息为准。
(四)张B名下招商银行账号:XXX项下存款权益,据张A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向本处提交的《招商银行个人账户时点余额清单》记载,内有人民币X元,具体存款信息以招商银行网点信息为准。
(五)张B生前持有证券账户号XXX、证券账户号XXX、资金账号XXX在XXX证券营业部进行股票交易,截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内有余额人民币X元,具体证券账户号、股票、资金权益信息均以XXX证券营业部信息为准。
(六)因张B生病、死亡产生的保险理赔金。根据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出具的理赔完成通知书记载,其补充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赔付金额为X元、公共保险金(门急诊医疗费用)赔付金额为X元、身故保险金X元,具体理赔金额以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信息为准。
依据现有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第(一)~(五)项财产的二分之一权益为张B的遗产,上述第(一)~(五)项财产的另二分之一权益归张A所有。
根据现有证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上述第(六)项理赔金中身故保险金X元为张B的遗产。上述第(六)项中的其余理赔金X元[包括补充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赔付金额X元和公共保险金(门急诊医疗费用)赔付金额为X元]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张B和张A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其余理赔金X元中一半权益(即X元)是张B的遗产,其余理赔金X元中另一半权益(即X元)归甲方张A所有。故上述第(六)项所涉及的理赔金金额中X元为张B遗产,剩余的X元归张A所有。
五、因张B死亡,张B家属可获得丧葬补助金,据二〇一四年一月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XX分中心出具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核定表》记载(单位名称:上海XXX有限公司,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码:XXX),张B家属可获得丧葬补助金X元,具体信息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XX分中心信息为准。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张B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张A、儿子张小A、父亲张M、母亲张C共同继承。因父亲张M先于其死亡,所以上述张B的遗产应由配偶张A、儿子张小A、母亲张C共同继承。另根据有关政策,张B家属可获得的丧葬补助金,也归配偶张A、儿子张小A、母亲张C所有。
现张A以张小A和其自己的名义与张C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就上述张B的遗产分割与丧葬补助金分配等事宜最终达成《协议》。该《协议》复印件以附件形式附在本公证书之后。《协议》原件共四份,本处留存一份,张A执二份,张C执一份。《协议》上张A与张C的签名均属实。本处未发现该协议内容有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据现有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处依法予以认可其效力。
综上,兹证明:
1、张B遗产中(上海市XX路XX弄XX号房屋产权二分之一产权)由张小A继承,即最终上海市XX路XX弄XX号房屋产权权利人登记在张A、张小A二人名下,二人各占1/2产权份额。
2、张B遗产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卡号:XXX可用额度、招商银行账号:XXX项下联机余额、证券账户号XXX、证券账户号XXX、XXX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XXX项下股票、资金权益)中二分之一权益]由张A与张小A共同继承,继承比例为各50%。即最终张B名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卡号:XXX可用额度、招商银行账号:XXX项下联机余额、证券账户号XXX、证券账户号XXX、XXX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XXX项下股票、资金权益)归张A与张小A所有,张A占3/4份额,张小A占1/4份额。
3、因张B死亡,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给付的保险理赔金中X元为张B遗产,剩余的保险理赔金X元归张A所有。对该项张B遗产张小A继承X元,张A继承X元,张C继承X元。最终因张B死亡,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市分公司给付的保险理赔金共计X元,其中X元归张A所有,X元归张小A所有,剩余的X元归张C所有。
4、张B家属因张B死亡取得的丧葬补助金X元归张C所有。
另张A、张C要求将提供给本处的张A、张小A、张C的银行账户信息记载于本公证书上,便于相关单位发放、支付有关张B遗产(指可以以货币方式给付)、丧葬补助金、保险理赔金。为节约申请人继承成本,本处可准许,但提醒相关部门,银行开户行具体信息应以相关银行即时信息为准。
附:
1、张A以张小A和其自己的名义与张C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在本处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2、张小A银行账户信息(工商银行工银灵通卡,卡号:XXX,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XX支行)
3、张A银行账户信息(招商银行一卡通:卡号:XXX,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XX支行)
4、张C银行账户信息(上海农商银行鑫通借记卡,卡号:XXX,开户行:上海农商银行XX支行)
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公章)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
协议
甲方:张A,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XXX。
乙方:张小A,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XXX。
(张小A的法定代理人:张A,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XXX)
丙方:张C,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XXX。
被继承人张B(女,X年X月X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XXX)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死亡。甲方张A是张B的丈夫,乙方张小A是张B的儿子,丙方张C是张B的母亲。张A是张小A的法定代理人。张B去世后留有若干遗产,因张B去世,其家属还可获得丧葬补助金。考虑到张B与张A购买上海市XX路XX弄XX号房屋时约有X万元左右的贷款现尚未还请,张C已经出资X万元左右为张B购买墓地,乙方张小A系未成年人,经友好协商,现乙方张小A的法定代理人张A以张小A和自己的名义与丙方张C就上述张B的遗产分割与丧葬补助金分配等事最终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B死亡后其名下遗有的以下财产的分割
(一)本条所涉及财产的范围
1、与张A共有的上海市XX路XX弄XX号房屋一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编号:XXX]。
2、截至二〇一四年一月,张B名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X,具体账户余额信息以有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XX分中心信息为准。
3、截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张B名下的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卡号:XXX可用额度为X元,具体信用卡账户可用额度信息以上海农商银行有关网点信息为准。
4、据张A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提供的《招商银行个人账户时点余额清单》记载,张B名下的招商银行账号:XXX项下联机余额为X元,具体账户信息以招商银行有关网点信息为准。
5、张B生前持有证券账户号XXX、证券账户号XXX、资金账号XXX在XXX证券营业部进行股票交易,截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内有余额人民币XX元,具体证券账户号、股票、资金权益信息均以XXX证券营业部信息为准。
张B生前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夫妻财产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在此,我们慎重确认上述张B、张A名下的财产之一半权益是张B的遗产,上述张B、张A名下的财产之另一半权益归甲方张A所有。
(二)本条所涉财产的分割
1、张B与张A共有的上海市XX路XX弄XX号房屋一套,因属夫妻共同财产,故上海市XX路XX弄XX号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为张B的遗产,上海市XX路XX弄XX号房屋另二分之一产权归张A所有。对上述张B的遗产,张A与张C均表示放弃继承,由张小A继承。对张B与张A购买上述房屋所申请的贷款未还部分(不论多少)均由张A、张小A偿还,与张C无关。即上述上海市XXX路XX弄号房屋权利人将登记在张A与张小A二人名下,两人各占50%份额。上述房屋产权权利人继承登记及办理归还贷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张A、张小A承担。
2、依据现有证据,上述张B名下的其他财产(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卡号:XXX的可用额度、招商银行账号:XXX项下联机余额、证券账户号XXX、证券账户号XXX、XXX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XXX项下股票、资金权益)之一半权益为张B的遗产,上述张B名下的其他财产之另一半权益归张A所有。对本款所指的张B遗产由张A与张小A共同继承,继承比例为两人各50%,张C表示放弃继承。
二、张B死亡后,有关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的理赔金分割
(一)理赔金的金额
张B死亡后,根据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出具的理赔完成通知书记载,其补充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赔付金额为X元、公共保险金(门急诊医疗费用)赔付金额为X元、身故保险金X元,具体理赔金额以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与现有证据,在此,我们慎重确认上述理赔金中身故保险金XX元为张B的遗产。其余理赔金X元[补充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赔付金额X元和公共保险金(门急诊医疗费用)赔付金额为X元]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张B和张A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其余理赔金X元中一半权益(即X元)是张B的遗产,其余理赔金X元中另一半权益(即X元)归甲方张A所有。故上述理赔金金额中X元为张B遗产,上述理赔金金额中剩余X元归张A所有。
(二)理赔金的分割
张小A获得上述理赔金中X元,张A获得上述理赔金中X元,张C获得上述理赔金中X元。
三、丧葬补助金的分割
(一)丧葬补助金的金额
据二〇一四年一月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XX分中心出具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核定表》记载(实际工作单位名称:上海XXX有限公司,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码:XXX),因张B死亡,张B家属可获得丧葬补助金X元,具体信息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XX分中心信息为准。
(二)丧葬补助金的分割
张C获得全部丧葬补助金,共计人民币X元。张A、张小A不主张任何权利。
四、所有办理上述张B遗产继承、登记、领取等手续须缴纳的一切公证费、税与合理费用(无论本应由甲方、乙方、丙方哪一方缴纳)均由甲方张A、乙方张小A共同承担,与丙方张C无关。
五、各方处理张B后事所花费的费用(包括购买墓地的费用)以及在张B生病期间花费的费用,不论金额多少,不论费用本应由哪一方负担,均由实际出资的各方自行承担。
六、除本协议与已经分割的张B的遗产外,甲方张A确认丙方张C处无任何其他张B的遗产,今后也不会以任何理由向张C提出索要张B遗产的请求。丙方张C表示对除本协议与已经分割的张B的遗产及丧葬补助金外,对其余的张B遗产和因张B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不论多少、不论是何名义),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
七、甲方张A不以任何理由对登记在张M(张B父亲,已故)名下的上海市XXX的宅基地与在该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权益[《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编号:XXX,现房屋地址为上海市XXX]的任何权利。甲方张A未经丙方张C同意,不得居住在上述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内。
八、在不影响乙方张小A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甲方张A应每月带乙方张小A至丙方张C处,至乙方张小A年满18周岁止。
九、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协议履行,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本协议未尽之处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友好协商。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的法定代理人、丙方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张A
乙方(法定代理人):张A(代) 丙方:张C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