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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抵押登记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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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GGGY151263233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营业务为野生林蛙系列产品,曾多次被省、州、市相关部门评为“消费者放心产品”、“诚实守信企业”,2012年公司产品获得珲春市首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该公司的创始人李某从事林蛙养殖近30年,以其名字注册的商标品牌“李某牌”、“李某某某牌”林蛙加工产品已经在东北林蛙行业占有一席之地。

2015年3月,该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提升产品竞争力,与珲春几家经营林蛙初级产品的公司签订特产采购合同,资金尚有800万的缺口。因此,公司准备向珲春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借款人民币800万。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因该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只有公司营业房屋符合规定,但该抵押物严重不足值,故信贷员建议该公司向公证处寻求解决办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报着试试看的态度与信贷员来到珲春市公证处,将该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想法对公证员进行了详细说明。

通过询问了解上述情况后,公证员经与银行信贷员李某沟通后,确立了建议让李某将其名下的林蛙养殖基地的经营收益做补充抵押的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根据《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抵押权人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以承包经营权等合同收益、应收账款或未来可得权益进行物权担保的,公证机构办理登记可比照本法执行。有了上述法律、法规做保障,三方便开始着手准备相关材料。

确定了以林蛙养殖基地的经营收益做补充抵押后,珲春市公证处派出两名公证员会同价格评估、林业、银行等几个部门联合前往距离珲春市区50公里的林蛙养殖基地,现场查看了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对林蛙孵化池、蜜蜂养殖点、冷水鱼池等经营场所实地摄像和拍照。同时,公证员认真查看了该公司近年的会计财务报告,并到该林蛙养殖基地所涉及的林权管理部门进行权属及使用年限进行审查核实。最后,由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对林蛙养殖基地的林蛙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待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公证员为林蛙养殖基地的经营收益办理了抵押登记证明书,并将证明书内容记载于公证机构建立的抵押登记信息簿内,进行了登记出证。同时,公证员还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公证员将抵押登记证明书送达至有关部门,并对抵押事实在本地报纸上进行公告,最大限度地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融资的安全、有序进行。

凭借公证机构办理的抵押登记证明书,该公司顺利地在珲春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得到公司发展急需的资金。当事人对公证员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给予了高度的赞扬。珲春市公证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保障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公证处依法开展抵押登记业务对于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

【公证书格式】

附:       

抵押登记证明书

(2015)吉珲抵登字第XX号

抵押权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为珲春市新安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现住吉林省珲春市XXXXX。

抵押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现住吉林省珲春市XXXXX。

抵押物情况:林蛙养殖经营收益(国有林)。

抵押物数量:吉林省珲春市三道沟林场XXX林蛙养殖基地共XXXX公顷的林蛙养殖经营收益,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及后续承包期间。

抵押物估价:人民币X佰X拾X万X仟X佰X拾元(¥XXX元)

抵押物地点:吉林省珲春市XXXX林蛙养殖基地,林班号为XX、XX、XX、XX、XX、XX、XX林班。

经查,上述抵押物的相关权益为李某所享有,李某同意设定抵押,该抵押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公证登记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本处对上述抵押物予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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