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保全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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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GGGY151263209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北京XX能源有限公司与山东XX电力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针对XX九台电厂2X660MW机组供热改造及利用循环水余热集中供热项目中的热网加热器和疏水箱设备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对于产品型号及产品质量标准均做了明确的约定。申请人将采购的上述设备安装在吉林省九台市XX九台电厂供热首站机房内,在使用过程中,该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在检修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该设备机组中型号为CYJR1900-1150(产品编号:XX-XX)的两台低温热网加热器中用于双向调温的大量白钢管线出现断裂、腐蚀、皮损等情况后不得不停止使用该设备,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自行提取部分破损白钢管样本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白钢管材质存在质量问题,在与出售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申请人向我处提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白钢管进行实物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
(一)关于实物证据保全公证的重要性。当事人在作出民商事法律行为的过程中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争议及纠纷。不论是违约纠纷还是侵权纠纷,清晰客观的证据是还原事实、辨明是非的必要依据。实物证据是还原事实的最有效工具,但其最大的缺点就是取证时限较短并且容易遭到改变甚至破坏。以实物证据与目前较为流行的电子数据证据相比较来看,电子证据保存方便,形成后不易被修改,且可通过简单方式反复调取;而实物证据取证有效时间较短,证据本身容易出现变化甚至灭失,且大部分证据在超过一定时限后不可再现。因此,实物证据保全固定工作更能体现出公证职能的重要性。
(二)办理实物证据保全公证应兼顾客观真实与证据效力两方面。客观真实是公证行业的基本原则,也是还原客观事实真相、判断曲直的基本要求。保全实物证据时,在保证客观真实的前提下还应当结合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采取适当、高效的保全方法,进而为还原事实、解决争议提供合法、高效的证据材料。
结合本案例,申请人在申请公证证据保全之前,为了减少损失已经对需保全的设备进行了拆卸并抽取样本进行了鉴定,严格来说已经对实物证据进行了改变。但本处在受理该项申请时考虑到申请人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已经产生了巨大损失,如让其保留实物证据原样不动而等待司法程序的话,后续将产生更大损失。在经过实地考察以及了解申请人维权诉求后,从解决争议的角度将申请人与供货方的争议焦点固定在两台低温热网加热器中白钢管(每台设备包含4400根白钢散热管,两台共8800根)质量问题上。虽然申请人为减小损失已经在申请保全公证前将设备拆解,但根据已经归纳出的纠纷中的争议焦点,公证处将证据保全的落脚点放在白钢管上,而不是设备整体。因此,公证处通过分别在两台设备剩余的白钢管中随机选取的方式固定了实物证据。
本案保全物证的方式既遵循了真实客观的原则,又实现了申请人对于证据效力的要求。当事人在保全证据后可以安心积极组织生产经营减小损失,又可以从容处理民事纠纷,发挥保全物证的证据效力,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7)吉长民众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北京XX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593J,营业场所:北京市XX区XX门内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XXXXXXXXXX30。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XXXXXXXX0836。
公证事项:保全物证
申请人北京XX能源有限公司为了收集证据,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来到我处申请办理保全物证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陈霞与公证员助理吴杨根据申请,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下午来到北京创时能源有限公司下属企业XX九台电厂进行此次保全物证公证。
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物证是型号为CYJR1900-1150,产品编号为14-50的两台低温热网加热器中的白钢散热管(每台设备包含4400根白钢散热管,两台共8800根)。为了客观地反映保全实物证据的过程,公证员采用全程摄像的方式对保全物证的过程进行固定证据。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十五点,本处公证员陈霞、公证员助理吴杨、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及电厂操作人员在位于长春市九台区的XX九台电厂进行此次保全物证公证。由公证员陈霞在两台需进行保全物证的设备中分别随机选取两根白钢散热管,并由工作人员现场抽取并当场切割,共获得十二段白钢散热管作为保全的物证装箱封存并交由XX九台电厂自行保管。公证员助理吴杨采用全程摄像的方式对保全过程进行固定并将视频资料刻录成光盘两盘,一盘交付申请人(详见附件二),另一盘存于我处。对于上述工作过程,公证员陈霞制作了工作记录(详见附件一),公证员陈霞、公证员助理吴杨、申请人北京XX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均在工作记录上签字予以确认。
兹证明本次保全物证的方式及程序真实、合法,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的公证员陈霞、公证员助理吴杨、申请人北京XX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的签名均属实。根据保全物证所得视频资料所制作的两张光盘,经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确认后,一盘交付申请人保管,另一盘存于我处。
附件:
一、《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二页;
二、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