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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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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GGGY151263161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的一天上午,马某来到沈阳市第二公证处前台接待大厅,向接待公证员高荣刚就爷爷马某林和(继)奶奶李某芝遗留的房产继承中遇到的问题请求帮助。

经公证员高荣刚向马某了解得知:马某的爷爷马某林与(继)奶奶李某芝生前为再婚夫妻(1994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马某林生前参加房改购买了本单位的三套房产(1998年前后),房改后房产证上产权人是马某林;李某芝生前参加房改购买了本单位的一套房产(1998年7月),房改后房产证上产权人是李某芝。马某林与前妻隋某珍生有五名子女:长子马某范、次子马某玉、长女马某清、次女马某艳、三女马某辉。李某芝与前夫许某富生有二名子女:长女徐某琳、长子徐某。马某林于2004年12月22日因病死亡,其长子马某范于2002年8月2日因病死亡。马某范死后遗有二名子女:长女马某蓉、长子马某。李某芝于2009年6月26日因病死亡,其长女徐某琳于1993年10月21日因病死亡。徐某琳生前已离婚,无子女。

关于上述房产的继承问题在马某林与李某芝结婚前(1994年9月26日)双方有约定,并订立了协议:“双方现住公房,今后房改所需资金各自负责,去世后房产均由各自的子女继承”。

由于马某林与李某芝再婚时双方子女都已成家,平时基本无来往,相互间没有信任,由此出现的问题是:1.李某芝的儿子徐某在向沈阳市皇姑公证处申请继承其母李某芝的房产时,请求继父马某林的子女们给予配合(马某林的婚姻、死亡等情况),其子女们未给予配合,因担心在继承其父名下的三套房产时,徐某不予配合。2.当被继承人马某林的子女们向沈阳市第二公证处申请继承其父名下的三套房产时,请求徐某给予配合时(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马某林名下的三套房改房,其中依法属于李某芝的遗产份额),也被徐某当场拒绝。3.被继承人马某林的子女们多次找徐某沟通也未见成效,徐某不露面,无法协商。

鉴于以上情况,公证员高荣刚对此案进行了认真梳理,认为被继承人双方的子女对继承遗产份额并无争议,可以达成各自继承被继承人名下遗产的目的。只是被继承人子女双方互不信任,不能坐下来好好协商,才把事情弄僵化了,如果通过第三方帮助调解,还是可以化解纠纷的。于是公证员从马某处寻来徐某的电话号码,过后联系徐某,亮明身份说明情况,邀请徐某来公证处或在他处面谈,开始徐某很抵触,跟对方子女置气,不愿与公证员见面,后来见公证员高荣刚多次来电话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就来到公证处与公证员高荣刚进行了面谈,并同意与对方子女见面协商。最后公证员高荣刚将死者双方子女一同约到公证处进行调解,双方经过协商最终对两位被继承人遗留的房产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被继承人各自名下的房产由被继承人双方各自子女继承。事后经过回访,双方均顺利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

“开一家公证处,等于关一家法院。”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副主席尼可拉斯就用这句著名的西班牙谚语描述公证的作用。此案中,承办公证员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避免了可能出现的诉讼纠纷,减少了司法成本的浪费,也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承办公证员主动介入遗产继承纠纷处理,积极化解家庭财产继承矛盾纠纷,对定分止争起到了重要作用,凸显了公证化解纠纷的重要作用。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10)沈二证字民字第××××号

申请人:马某艳,女,XX年XX月XX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沈阳市皇姑区XXX街XX号,为被继承人马某林的次女。

马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沈阳市皇姑区XXX路XX号,为被继承人马某林的孙子。

马某玉,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沈阳市和平区望湖路XX号XXX,为被继承人马某林的次子。

徐某,男, 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住沈阳市皇姑区XX街XX号,为被继承人李某芝的儿子。

被继承人:马某林,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沈阳市皇姑区XX路XX号。

被继承人:李某芝,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沈阳市皇姑区XX街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马某艳、马某、马某玉、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马某林、李某芝的遗产,于二○一○年五月十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被继承人马某林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李某芝死亡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继承人马某林的长子马某范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李某芝的女儿徐某琳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马某林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三个)、契证(三个)、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被继承人李某芝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一个)、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被继承人马某林生前所在单位出具的被继承人家庭情况证明、被继承人马某林生前所在社区出具的被继承人家庭情况证明、被继承人李某芝所在单位出具的被继承人家庭情况证明、被继承人李某芝所在社区出具的被继承人家庭情况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之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马某林于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沈阳市因病死亡;被继承人李某芝于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因病在沈阳市死亡。

二、继承人马某艳、马某、马某玉、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马某林、李某芝遗留的财产为:

(一)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XX街XX号马某林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皇房字第XX号,栋号:XX,房屋结构:混合,层次:九,间数(户型):2间,建筑面积:59.4平方米,卷号:XXXX,附记:公房出售]的房产一处;

(二)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XX路XX号XX小区马某林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字第XXXX号,栋号:XX,房屋结构:砖混,层次:7,间数(户型):2室,建筑面积:52.9平方米,卷号:X-皇姑-XX,附记:XXX]的房产一处;

(三)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XX街XX号马某林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沈房权证市和平字第XXXX号,幢号:XX,房号:XX,结构:混合,房屋总层次:7,所在层数:5,建筑面积:54.49平方米,设计用途:住宅,卷号:XX-X-铁路-XXXX]的房产一处;

(四)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XX街XX-XX号李某芝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沈房权证皇姑字第XXXX号,幢号:XX-XX,房号:XXX,结构:混合,房屋总层次:4,所在层数:2,建筑面积:76.47平方米,设计用途:住宅,登记卷号:X-XX-XXX]的房产一处。

三、据被继承人马某林的继承人次子马某玉,长女马某清,次女马某艳,三女马某辉、孙子马某、孙女马某蓉和被继承人李某芝的继承人儿子徐某称,被继承人马某林、李某芝生前均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马某林与李某芝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再婚);被继承人马某林的子女共五人:长子马某范、次子马某玉、长女马某清、次女马某艳、三女马某辉;被继承人李某芝的子女共二人:儿子徐某、女儿徐某琳;被继承人马某林的父亲名字不详、母亲名字不详;被继承人李某芝的父亲名字不详、母亲李某氏。

其中被继承人马某林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马某林的长子马某范于二00二年八月二日因病先于其死亡,马某范遗有一子一女:儿子马某、女儿马某蓉。

被继承人李某芝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李某芝的女儿徐某琳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先于其死亡,徐某琳无子女。

五、现继承人马某艳、马某、马某玉、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马某林、李某芝的遗产,被继承人马某林的长女马某清、三女马某艳、孙女马某蓉均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一)、(二)、(三)财产为被继承人马某林的遗产,上述(四)财产为被继承人李某芝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马某林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李某芝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马某林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故被继承人马某林的上述遗产应由配偶李某芝、长子马某范、次子马某玉、长女马某清、次女马某艳、三女马某辉共同继承。又因李某芝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李某芝应继承遗产的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再因被继承人马某林的长子马某范于二00二年八月二日先于被继承人马某林死亡,且遗有一子一女:儿子马某,女儿马某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马某林的长子马某范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儿子马某、女儿马某蓉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李某芝的上述遗产因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李某芝在其配偶马某林先于其死亡后至本人死亡前,一直未再登记结婚,故被继承人李某芝的遗产应由儿子徐某、女儿徐某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李某芝的女儿徐某琳先于其死亡,且无子女,故被继承人李某芝的遗产应由其儿子徐某继承。由此被继承人马某林、李某芝的上述遗产应由被继承人马某林的次子马某玉、长女马某清、次女马某艳、三女马某辉、孙子马某,孙女马某蓉和被继承人李某芝的儿子徐某共同继承。现被继承人马某林的长女马某清、三女马某辉、孙女马某蓉表示放弃对其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马某林、李某芝的上述遗产应由继承人马某艳、马某、马某玉、徐某共同继承。根据继承人马某艳、马某、马某玉、徐某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上述(一)的房产由被继承人马某林的次女马某艳继承;上述(二)的房产由被继承人马某林的孙子马某代位继承;上述(三)的房产由被继承人马某林的次子马某玉继承;上述(四)的房产由被继承人李某芝的儿子徐某继承。

继承人马某艳、马某、马某玉、徐某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原件一份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第二公证处

公证员高荣刚

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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