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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侵权证据保全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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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GGGY151263146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发行的出版物在市场深受消费者喜爱。该社出版发行的《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第1册、第2册、第3册及《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练习册》第1册、第2册在辽阳等地出现盗版,严重侵犯了该出版社的合法权益。该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向辽宁省辽阳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为维权做相关的准备。

该处公证员随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前往辽阳市内某书店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支付现金购买了有关出版物,并取得购物支付凭证。整个购买过程均在公证员全程监督下进行,公证员对购买全过程进行了记录。购买行为结束后,出版社所购出版物及相关购物凭证由公证处保管,并依法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由于出版社掌握了有利的重要证据,侵权方在诉讼中主动要求和解予以赔偿,并停止侵权行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表示,此次维权成功,这份保全公证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在于如何固定证据,而保全证据公证恰恰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方。尤其在诉讼过程中,公证在证据方面的优势就显得极为突出,因此,公证法律服务正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利器为知识产权领域所认可和广泛使用。通过公证机构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将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和充分,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有利于当事人在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09)辽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职务: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XXX年十月十五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民主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于二○○九年七月十七日向我处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购买图书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辽阳市公证处公证员闫学锋、曹兴林与申请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于二○○九年七月十七日十一时二分来到某书屋,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第1册、第2册各两本;《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练习册》第1册、第2册各两本;《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第1册、第2册录音磁带各两本。并从某书屋当场取得印有鞍山市某书店财务专用章印鉴的NO 0091597号专用收款收据一张及NO 0091582号专用收款收据一张。

兹证明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是在公证员闫学锋、曹兴林的监督下完成的;并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复印件内容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当场取得的原件相符。所购实物均保存于辽阳市公证处。

附:复印件1份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辽阳市公证处

公证员闫学锋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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