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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抚养事实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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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GGGY151263111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陈某,男,1994年生人,时年20周岁,却没有户籍。原来陈某系陈甲1994年在路边拾得。由于陈某与黄夫某妻二人婚后一直未生育,便一直将陈某收(抚)养,而未将陈某送交至福利院等部门。由于孩子是拾得,按政策公安机关不能为其登记户口,而陈某与黄某也没有办理收养手续。至2007年6月,黄某离家失联,陈某继续抚养陈某。

随着陈某日渐长大成人,面临着因没有户口而无法就业、结婚甚至出门坐车、住宿都不能的困境。为此,在咨询民政局和公安局后,陈某与陈某来我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

公证员经询问和审查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发现陈某没有任何原始捡拾弃婴的情况证明、捡拾弃婴报案证明等证据材料,仅有近年为申报户口而填的表格及证人证明材料。

为解决陈某的实际困难,公证员主动与市公安局户政处反复沟通,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先由公证处通过调查走访、核实,充分了解陈某二十年来的生活轨迹及黄某离家失联的情况,再由公安局为陈丙做“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核查比对”,从而解决陈丙的户籍登记问题。

承办公证员先后走访了陈某的小学老师和同学、初中的老师和同学、陈某单位领导和同事、社区工作人员及陈某、陈某的老邻居和亲属等,同时要求陈某提供了与其家人的日常生活照片,取得了陈某二十年来的真实生活情况资料;走访了社区及知情人,核实了黄某离家失联的情况。市公安局出具了DNA信息比对说明书,排除了陈某系被拐儿童的可能。

综合上述调查结果和技术对比结论,我处为陈某、陈某出具了抚养事实公证书。陈如某愿以偿取得了户籍。

通过该案例,抚顺市公证处认识到,由于法律赋予了公证机构核实权,事实及经历类公证能够起到衔接的作用,为不同主体之间架设沟通的桥梁,更清楚每一份公证书的出具应当保证真实性。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14)抚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陈某,男,一九六二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陈某,男,一九九四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黄某,女,一九六五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黄乙与陈甲于一九八八年四月登记结婚,黄乙于二OO七年离家,与家人失联)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陈某与黄某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共同抚养弃婴(儿童)陈某。 黄某于二OO七年六月离家与家人失去联系,申请人陈某继续抚养关系人陈某且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抚顺市公证处

公证员:王铁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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