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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网店过户声明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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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GGGY151263077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中国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X镇XX委X组XXX号。王某某的母亲杨某某生前在淘宝网(taobao.com)平台(系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主办,以下简称“淘宝”)上注册了账户名(暨登录名)为“XX姑娘”的淘宝网店铺,因杨某某于2016年11月24日死亡,王某某和杨某某的所有法定继承人于2017年5月8日来到公证处,王某某提出申请由自己继承杨某某的淘宝网店铺,希望公证处立即为其出具公证书。

据与当事人王某某交谈了解到,淘宝网每半年需要对注册人实行面部识别,必须由注册人本人在采集视频设备前做出规定动作,以供淘宝网的客服确认是注册人本人亲自所为,起到防伪防骗的作用。若不是本人所为,淘宝网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会封停注册人的店铺。因杨某某已死亡,无法按照淘宝网的要求提供视频采集,故淘宝网对原注册人为杨某某的店铺进行了封停,从而导致了客户在淘宝网上找不到其店铺,最终造成了许多客源的流失。为此,王某某十分着急。

由于我处公证人员此前从未办理过类似公证,虚拟财产虽然不同于房产、存款、股权等传统动产和不动产,我们经查询相关资料认为虚拟财产应属于公民的财产权利,应当为当事人办理。为此,我处人员对王某某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向有经验的同行咨询了解相关情况,对相关公证的格式以及公证书所涉及的法律条款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研究,决定以声明的方式为其办理公证,并及时的出具了公证书。王某某持此公证书获得继续经营该店铺的权利。

王某某声明:接受有关权益,将上述淘宝店铺注册到其名下,所有在淘宝平台上的该店铺权利、义务和责任均归其享有和承担;杨某某的其他继承人声明:自愿地放弃有关权益,同意上述淘宝店铺注册到王某某名下;所有在淘宝平台上的该店铺权利、义务和责任均归王某某享有和承担。

淘宝网店铺变更注册人所衍生的声明公证,是公证实践中新兴的业务之一。在淘宝网上购物,已经成为大多数民众的主流购物方式,也是许多自主创业人士的收入来源。淘宝店作为老百姓投资兴业的平台,凝聚着创业者的心血,但目前,虚拟财产在《继承法》层面的权益保护,确实存在真空。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17)丹辽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X镇XX委X组XXX7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王某某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辽东公证处

公证员 王德福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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