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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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GGGY151263047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将其对B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林某,为了履行对债务方B公司告知义务,保证B公司及时向林某履行债务,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及债权受让方林某一起向辽宁省本溪市晟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公证员何书文了解当事人的公证目的后,向当事人告知需要提供的公证手续,主要手续如下:各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相关手续、个人身份证明、A公司委托李某办理此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合法转让的相关手续、证明及公证员认为当事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手续。对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手续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后,公证员何书文受理该公证,并办理公证手续。
公证员何书文及公证人员赵振君于2017年5月24四日上午10时随同A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及债权受让方林某一起来到XX市XX邮政所, A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及债权受让方林某将《债权转让协议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给B公司。整个过程均在公证员全程监督下进行,公证人员赵振君还对该过程进行录像并制作工作记录,该录像视频封存于公证处,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
(一)对书证的保全;
(二)对物证的保全;
(三)对视听资料的保全;
(四)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五)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本案系对当事人采用邮寄《债权转让协议书》行为过程的保全。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所以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通知的作用在于保护债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向债务人示明债权转让的事实,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由债权出让人变为债权受让人,将债权出让人从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剥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通知主体应为债权人,通知方式最好是书面的,通知送达方式而言,有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直接送达等。
本案当事人(原债权人、债权受让人)选择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次公证,在主体上是适格的,但是在当事人选择邮寄方式送达的情况下,公证员要清楚并充分的告知当事人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的利弊。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
(一)公证机构所保全当事人邮寄文书的行为和过程,邮寄文书过程中,收件人的姓名、地址、邮编等由当事人自己填写,如有错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二)公证机构仅对当事人邮寄文书的行为和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对被邮寄文书的内容作出证明;邮寄的文书的内容及所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证机构不对收件人(代收人)的身份、权限的真实性作出证明;
(四)公证机构不对受送达人是否接收所送达的文书和送达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例如,中断诉讼时效)作出承诺或者保证。
针对申请人申办公证的预期目的与公证文书所能起到的实际作用,进行特别告知,尤为重要,当事人明确并认可上述内容后仍然申请办理公证的,方继续为其办理公证。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注意制作现场工作记录。现场记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包括送达代理人,下同)的名称;
(二)受送达人的名称;
(三)送达文书的名称;
(四)送达的地点;
(五)送达的方式;
(六)对送达现场情形的客观记录。条件允许建议对整个邮寄文书过程进行录像。
当事人使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使用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的邮寄,避免在无经营寄送函件业务资质的快递企业邮寄,并要求当事人向邮局索要到达回执,应当将送达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归档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保全证据公证是最能直接体现证据效力的一项证明业务,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了在诉讼过程中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体现了公证的特别价值,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节约办事成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全证据公证正在成为发展最快、最具潜力并日益凸显其功能与价值的一项重要证明业务。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17)本晟证民(03)字第xxx号
申请人: A公司,《营业执照》:xxxxx,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姚某,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公民身份号码:××××××××××××××××××。
林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林某及A公司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对他们向B公司邮寄《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共二页)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辽宁省本溪市晟信公证处指派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赵振君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时与林某、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来到XX市XX邮政所,林某将给B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共二页)装入特快专递的信封,填写一张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邮寄地址为XX省XX市XX村,收件公司名称为B公司,收件人为刘某,寄送《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共二页)。寄件人地址:XX市XX县XX镇,公司名称: A公司,寄件人为林某、李某。通过X综合业务窗口进行邮寄并取得快递邮件详情单一张(快递号码为XXXXX)及一张邮包邮件保险凭证(NoPY XXXXXX)。
兹证明前面的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共二页)与林某、A公司邮寄给B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原件内容相同,林某、A公司给B公司邮寄《债权转让协议书》的行为属实。
附件:
1、工作记录复印件(共一页)
2、快递邮件详情单复印件(共一页)
3、邮包邮件保险凭证复印件(共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本溪市晟信公证处
公证员 何书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