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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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1263018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的家境较好,父母出资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为李某在燕郊××小区购买了房屋一套,贷款一直是李某的父母在归还。王某和李某一直以来感情很好,准备登记结婚。现在李某的父母担心两人结婚后,万一日后两人发生婚变男方要求分割这套房产怎么办?所以李某的父母一直不同意两人的婚事。于是,李某的父母想到了婚前财产公证。承办公证员向情侣李某二人及李某的父母了解情况后,解答了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婚前财产认定的法律规定:就本案而言,该房屋属于李某的婚前财产,但是,李某和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还贷款部分的财产,如果双方没有进行财产约定,那么当李某和王某双方发生婚变时,王某对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的财产享有分割的权利。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利于明晰婚姻当事人双方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的确定,公证书是法律上的优势证据。李某的父母听后表示:只要王某和李某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就支持二人结婚。王某和李某知悉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后,当即共同申请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并顺利地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前财产的范围,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存款、家具、电器、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文物、图书资料等。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也是解决日后婚姻财产纠纷的优势证据。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17)三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
甲方:王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三河市××××××××××。
乙方:李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三河市××××××××××。
公证事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七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甲、乙双方均声明至今未婚。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在订立《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中约定:坐落于燕郊高新区××南路东侧、××二路北侧××小镇第××幢×单元×层××××号的房屋[详见乙方李某作为买受人与××地产(三河)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属于乙方单独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归还的按揭贷款资金来源于李某父母对李某的赠与。双方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七年××月××日,在河北省三河市公证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所按手指印均属实。
该《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自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三河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