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监护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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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1262982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李女士因车祸受伤失去了知觉,在我市的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但一直未能苏醒,处于植物人状态。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打到了李女士的银行卡里,李女士的亲属没有人知道银行卡的密码,等着治病的钱无法取出。李女士的丈夫和妹妹多次找到银行哭诉,希望能够取出钱为李女士支付医药费。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根据银行相关规定,不是本人又不知道密码除非有公证处的委托书,否则不能取钱。
李女士的丈夫和妹妹于2017年10月××日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委托书公证。接待公证员听完李女士丈夫和妹妹叙述,向李女士的亲属告知了委托公证受理的条件:当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可以办理,李女士目前的状况无法办理委托书公证。李女士的亲属听后非常着急,称如果无法取出银行卡里的理赔款,李女士后续的治疗费就没有着落,直接关系到李女士的生命延续问题,不知道哪个部门可以解决。
为了帮李女士家人解决困难,公证员及时向处领导进行汇报。处领导召集了公证员会议,共同商讨解决办法。
大家经过讨论认为:1、首先应当明确李女士是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涉及到植物人概念。按照这个思路本案就走进了死胡同。但是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植物人应当视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我们应当按照这个思路进行公证程序。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哪个部门宣告。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权的确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我处在李女士的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李女士无民事行为能力后,可以为办理李女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协议公证。
秉承上述思路,公证员提示李女士的亲属可以带着病例及相关材料向法院申请认定李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所有对李女士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可以需提交身份证明、法院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到公证处办理监护协议公证,并告知李女士监护人这笔款项只能用于李女士治病,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017年11月初,所有对李女士具有监护人资格的李女士的近亲属带齐材料来到公证处,公证员综合了当事人的意见为他们起草了监护协议书,李女士的丈夫作为监护人取出了这笔救命钱。李女士的父母监督将这笔钱存入医院的账户,专款专用,用于李女士的后续治疗。
我们的服务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困难,李女士亲属为我们公证人员送来了锦旗,写到:“服务一丝不苟,关怀无微不至”。
【公证书格式】
附:
协议书
立协议人:
某某某,(系李某某的丈夫)
某某某,(系李某某的父亲)
某某某,(系李某某的母亲)
李某某,于××年××月××日发生交通事故失去知觉,××法院依法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就医于××市人民医院。××保险公司于××年××月将理赔款共计人民币××万元转入李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现李某某的配偶某某某、父亲某某某、母亲某某某经协商一致,对领取上述款项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立协议人一致同意李某某的丈夫某某某作为其监护人,代为前往××银行领取上述保险金。
二、上述保险金专款专用,仅用于李某某住院治疗的费用。监护人在银行办妥支取手续后,由李某某的父亲和母亲监督,将钱转入李女士在市人民医院的个人账户,用于李某某的后续治疗。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立协议人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当事人各执一份,银行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立协议人:
二〇一七年××月××日
附:
公证书
(××)××字第××号
申请人:
某某某,(系李某某的丈夫)
某某某,(系李某某的父亲)
某某某,(系李某某的母亲)
公证事项:监护协议
立协议人于二〇一七年××月××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监护协议》公证。
经查,立协议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监护协议》,立协议人在签订监护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立协议人在监护协议中约定:来源于保险公司支付给李某某的保险金,由李某某丈夫某某某做为其监护人向××银行代为办理支取手续,并由该银行直接转入李某某在市人民医院的个人结算账号。立协议人签订《监护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某某某、某某某与某某某于二〇一七年××月××日签订了前面的《监护协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条的规定,《监护协议》上某某某、某某某与某某某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