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中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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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1262950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北京某有限公司与王某签署了《劳动合同》及《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根据上述合同及协议,王某不论因何种原因从公司离职,离职后24个月内均不得到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从双方劳动协议约定的协议履行期限到期后第二天起,该公司应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王某按月支付一定竞业限制补偿,每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为工作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王某于2015年3月18日从该公司离职。现按照上述协议及合同规定,该公司需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该公司通知,王某未领取相关补偿金。为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以及免除该公司的义务,该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将应向王某支付的6个月(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9月18日)竞业补偿金人民币XXXX元提存于公证处。
王某于2016年8月24日凭借身份证、领取提存款通知书领取了上述提存款。
由于企业部分员工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员工在跳槽后往往选择从事与其以前形成的业务特长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这些员工可能会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从而导致原公司合法利益的损害。为防止出现这种局面,企业一般会采取与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办法,以保护企业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但在现实中,竞业限制补偿大多存在发放难的问题,而提存公证恰恰有效地解决了竞业限制补偿的发放问题。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0003号
申请人: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职务:XXX。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兹证明XXXXXXXX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根据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于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将应向王某支付的六个月(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至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竞业补偿款人民币壹万零叁佰贰拾元提存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信德公证处
公证员(刘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