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老年人迁户口同意落户声明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GGGY151262903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份,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张某和刘某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声明公证。

原因是张某无意中听说了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的政策,但张某有位 80多岁的老父亲户口依旧在外省,同时也居住在那边。老父亲现在自己一个人居住在外省,张某不能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他希望将自己80多岁的老父亲的户口迁入到北京市自己的家中,但又听说想要迁户口必须是张某名下的房产,而且户口薄上的户主也必须是张某,这样才能将80多岁的老父亲户口迁入北京。不巧的是房产登记在刘某名下,户口簿的户主也是刘某。张某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咨询,被告知他们需要办理一份声明公证。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向他们询问他们除了公安机关需要的声明以外还要办其他的公证吗,二人均表示不需要了,只需要二人发表声明同意老父亲户口迁入并且落到该户籍中。公证员随后单独询问了刘某的态度,刘某也表示同意。最后公证处依照张某与刘某的意思草拟了《同意落户声明书》并与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沟通后,正式出具了《同意落户声明书》的声明公证,解决了80多岁老人户口随迁的问题。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16)京国信内民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刘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张某、刘某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同意落户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刘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李雪飞)

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