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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保险箱清点物品证据保全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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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1262894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黄某的母亲突然病故,黄某到公证处咨询继承公证。公证员为其列清所需材料的清单,几天后接到黄某的电话,称所需材料都准备齐了,唯独房产证找不到了,并称在母亲的遗物中发现了其生前交纳银行保管箱租用费的收据。公证员凭以往经验称房产证很可能在保管箱中,让其到银行咨询。果然,银行称其母亲确实在该行租用了一个保管箱,但是根据规定,保管箱只能本人开启,黄某不能申请开启保管箱,除非有公证书,且公证书写明保管箱内物品由谁继承,继承人可以领取保管箱内物品。但是如若不开启保管箱,无法知道保管箱内有何物品,无法提供房产证等财产证明,且保管箱内很可能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不开启保管箱就无法办理公证。事情一下陷入僵局。

经公证员与银行负责人反复沟通,并经银行向上级请示,同意在所有法定继承人在场的情况下,先办理开箱清点的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在审查了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后,与所有法定继承人一起到银行办理了此项保全证据公证,经清点,保管箱内确实有房产证、存单等财产凭证,公证人员制作了一份财产清单附于公证书中。根据当事人申请,公证员又依据财产清单为当事人办理了房产、存款的继承公证,当事人凭继承公证顺利取回了被继承人遗留在保管箱内的物品,并办理了房产过户和银行取款手续。

随着银行保管箱业务的开展,人们财富的不断增加,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用银行保管箱来保存自己的贵重物品。但是租用人一旦去世,保管箱如何开启、物品由谁取回,成为困扰银行和遗产继承人的问题。目前银行业也没有关于此类情况的成文规定,使得各银行掌握标准不一,需要公证员与银行反复沟通处理。通过办理开启银行保管箱并进行物品清点的保全证据公证,一方面为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做好准备,以便于其日后取回保管箱内物品并进行遗产继承分配,另一方面也帮助银行尽快腾空保管箱,使其重新投入出租使用。公证机构应加强介入银行保管箱清点业务的实践,争取将公证列入银行相关操作的规范性文件。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黄某,女,一九四九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黄某甲,女,一九五二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某,女,一九六一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黄某乙,女,一九九〇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公证申请人黄某、黄某甲、张某、黄某乙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来到我处,称黄某、黄某甲的母亲、张某的婆婆、黄某乙的奶奶雷某租用了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路东2号中国农业银行朝阳支行的XX号保管箱一只。现因雷某已去世,该保管箱无法由申请人自行打开,故向公证处申请对其四人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路东2号中国农业银行朝阳支行,在银行工作人员配合下开启雷某保管箱,并对箱内物品进行清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经查,雷某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因病在北京市死亡,雷某的丈夫黄某某于二〇〇一年三月六日因死亡注销户口,雷某在丈夫黄某某去世后未再婚。雷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雷某与黄某某共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黄某、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其中黄某丙已于一九七四年五月十三日因死亡注销户口,黄某丙终身未婚、无子女;黄某丁已于二〇〇四年四月三日因死亡注销户口,黄某丁的妻子是张某,黄某丁只有一个子女,为黄某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我处对申请人的上述公证申请予以受理。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刘丽娟与申请人黄某、黄某甲、张某、黄某乙一起来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路东2号中国农业银行朝阳支行,随同银行工作人员陈某、李某、康某及一名银行保安人员一起进入银行地下一层保管箱库。银行工作人员用一把钥匙和申请人黄某甲提供的另一把钥匙打开XX保管箱,取出保管箱盒。本公证员把保管箱盒内物品全部拿出进行清点,并由申请人逐一确认。公证人员制作物品清单一份附后。

清点完毕后,由本公证员将上述物品全部放回保管箱盒内,并将保管箱盒放入XX保管箱内,由银行工作人员用其所持钥匙和黄某甲所持的另一把钥匙将XX保管箱锁柜。

兹证明上述保全证据过程系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刘丽娟的监督下进行。本公证书后所附的物品清单系公证人员对保管箱内物品清点后制作,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物品清单》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刘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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