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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对挖掘机进行动产抵押担保登记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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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1262859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在京务工的外来人员孙某某因在工地上承包下做地基前的准备工作,欲购买一台挖掘机,需要向银行借款,再以购得的挖掘机作为抵押担保。根据《担保法》第42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可见,公证机构是法定的抵押登记机构,而且登记的抵押物范围具有兜底性。按照司法部2002年颁布的《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上述“其他财产”包括下列内容:“(一)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二)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三)个人所有的家俱、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四)其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应银行和当事人孙某某的要求,公证处提供动产的抵押登记服务。

公证抵押登记业务应用范围广泛,可适用于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承包经营权收益权等特定权益等。公证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后,第一步,梳理确定能够在公证处抵押的动产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挖掘机属于可办理的范围内。第二步,公证机构严格审查当事人购得该挖掘机所签署的购买合同、取得的发票、当事人的个人财产状况、负债现状及个人征信情况。公证的专业审核工作,是避免不良贷款,维护出借方特别是贷款银行的利益,实现借款方抵押融资目的的保证。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职责。公证机构登记抵押物范围相当广泛,且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并更容易在市场上流通变现。基于此,虽然此类登记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但从公证机构的公信力以及当事人保护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公证抵押登记能够弥补现有抵押登记制度不足,促进动产规范、有序流动,有效预防风险、减少纠纷。

【公证书格式】

附:         

 抵押登记证书

(2014)京中信事字000××号

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住所:北京市××××××××。

负责人:杨某某           职务:行长

借款人/抵押人:孙某某,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抵押事由:借款人孙某某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整。作为上述贷款的担保,抵押人孙某某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与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的负责人杨某某共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以其所购买的型号为TB1135C的竹内牌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壹台(产品编号为:513505××;发动机编号为:4BG1 1053××)抵押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

抵押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孙某某将上述贷款还清之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唐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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