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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再婚家庭纠纷的遗嘱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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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1262847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7日,申请人刘某某来到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刘某某向承办公证员提交了其丈夫张某某的死亡证明及张某某生前于2009年8月26日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办理的一份遗嘱公证书等相关材料,申请继承张某某名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处房产。

刘某某与张某某系再婚夫妻,二人婚后仅一年多张某某就被确诊为帕金森症,而且病势发展很快。2009年的某一天,刘某某与张某某所住社区的居委会主任主动联系到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提出其社区一户居民想要办理遗嘱公证,想把房产留给照顾他多年的妻子,因行动不便需要公证员到家中办理。记得当时办理公证时张某某行动已完全不能自理,起身都需要搀扶,但能够自主表达意志,张某某称自己患病以来妻子刘某某一直不离不弃,对其悉心照顾,而其二个儿子及前妻与他同住在一个小区,但对其不闻不问,因此愿意将二人所住的一居室房产在其去世后遗留给刘某某。承办公证人员在仔细询问其意思表示后为其现场办理了遗嘱公证,并对办理遗嘱公证的全程进行了录像。

受理遗嘱继承申请后,按照程序,公证员与张某某的二个儿子取得了联系,向其核实其父是否立有其他公证遗嘱,二人称对父亲立过遗嘱公证的事不知情,称咨询过律师了他们作为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父遗产。为缓和家庭矛盾,公证员将二人共同请到公证处,向其讲解了遗嘱公证的法律含义及后果,并向其现场播放了当年的遗嘱录像。二人在看到父亲的生前录像时十分动容,表示这应该是父亲留下的最后一份影像资料了,在此之后的两个月左右,父亲就丧失语言功能了,因此希望公证处能破例给他们拷一份光盘给他们留一个念想。对于父亲的这处房产,他们表示会尊重父亲的遗愿,另外他们也表达了对继母刘某某的感激之情,称父亲瘫痪在床多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直是继母在照顾,确实不容易。而且刘某某也是个苦命人,年轻时作为北京知青响应号召扎根东北,中年丧夫丧子,再婚后也就过了一年安稳日子,且在日常生活中继母不仅对张某某悉心照料,对他们兄弟也是照顾有加。

继承公证顺利办下来。刘某某拿到过户后的房产证后特意到公证处来表示了感谢。刘某某称丈夫生前立了这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她,每每到她不能坚持时她总想着不能辜负了丈夫的心意,做事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这份遗嘱公证书认可了她的多年付出,也解决了她的后顾之忧让她余生能居有定所。继子没有在遗嘱继承这件事上难为她,她十分感激,表示自己没有亲生子女,她的想法是这房子在她百年之后还要还给他们张家,因此她向公证员表达了会在近期到公证处另立一份遗嘱公证书将房产“还”给继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二种。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用来分配其死后财产的行为。遗嘱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人。近些年来,因房产继承纠纷导致的诉讼案件一直居高不下,而一份经公证的遗嘱能够体现生者的意愿,从一定程度上避免家庭财产纠纷,保证家庭和睦。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17)京中信内民证字18XXX号


申请人:刘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张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北京市西城区XX号,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公证

申请人刘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七日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凭证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某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在北京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某某遗留财产为: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XXXX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X号(成本价出售住宅)】。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关证据材料显示,上述房产是张某某的个人财产,系张某某的遗产。

三、被继承人张某某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在本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一份,公证书编号为:(2009)京中信内民证字XX号。

四、根据张某某的上述遗嘱,被继承人张某某的妻子刘某某是其上述遗产的受益人。

五、经核实,被继承人张某某生前所立上述遗嘱真实、有效。

六、现刘某某表示要求继承张某某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兹证明上述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XX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X号(成本价出售住宅)】系张某某的个人遗产。依据张某某的遗嘱,上述房产由其配偶刘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李冬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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