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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解决买房烦忧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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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1262833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甲方某招待所、乙方自然人易某、丙方自然人张某。甲方名下有房产若干套,因拖欠丙方债务,欲以出售名下房产所得款项还债。

甲方将名下房产抵押给丙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在出售房产的过程中,作为产权人的甲方、抵押权人的丙方、买房人乙方均十分纠结,众所周知办理二手房交易过户周期长,“一手交产权证,一手交钱”实践中并不现实,少则半个月,多则一个月甚至几个月,先过户,卖方担心自己房钱两失,先付款,买方又担心过户手续办理不顺。而本案中的抵押物又存在查封的情况,交易风险更大。于是各方协商采取提存协议公证的方式解决上述难题。

甲方在选好自然买家乙方后,与丙方共同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提出申请,约定将共计人民币850万元售房款提存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各方签订协议后三日内,乙方将提存款600万元以乙方的帐户提存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帐户,余款250万元在各方另行约定的时间内进入公证提存账户。因房产存在查封,二手房交易时间节点及能否最终完成过户均不可控,故三方协议受领提存款的要件为:各方共同到场签署受领提存款同意书。即,二手房交易过程不必体现在提存协议内。

甲方先后通过提存的方式顺利出售了名下的三处房产,抵押权人丙方最终实现了债权2000余万,购房者购买到心仪房产,资金安全也得到了充分保证。

本案因房产存在查封,虽未将二手房交易内容列入协议中,但最终目的是保证顺利完成过户登记,提存公证督促房屋买卖双方按时履约,同时也为买卖双方解决了过户之前付款安全的问题,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预防财产纠纷、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诚信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58XXX号

甲方:北京市XXXX招待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XXXX,住所: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乙方:易某,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丙方:张某,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提存协议

申请人甲、乙、丙三方于二○一六年八月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提存协议》公证。

经查,申请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提存协议》。各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各方当事人签订《提存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XXXX招待所、乙方易某和丙方张某于二○一六年八月四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提存协议》。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字、指印均属实。根据上述《提存协议》,乙方易某已将提存款共计人民币捌佰伍拾万元整(¥8,500,000.00元)提存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甄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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