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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司法鉴定合作破解举证难题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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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1262823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某是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所在的公司怀疑有员工在离职前,将公司的一些重要信息泄露给了第三方。如果情况属实,将极大的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可能会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可能会要求造成损失的离职员工对公司予以赔偿。所以公司欲对离职员工的台式计算机进行司法鉴定,故王某某向本公证处申请对其将台式计算机送至司法鉴定机构的过程予以保全。

本公证处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先随王某某来到某公司的营业地,对营业地的外观进行拍照。随后来到某公司内部进行拍照,王某某出示了将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台式计算机。公证人员对台式计算机进行拍照和封存。对封存后的台式计算机再次拍照后,公证员和公证人员随王某某来到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公证人员对北京某司法鉴定所的外观进行拍照,并将封存好后的台式计算机交给了自称是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副主任李某某的男性工作人员,该男性工作人员指示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初检,公证人员将拆封后的台式计算机和拆卸下的硬盘进行了拍照。最后,王某某收到了《鉴定受理登记表》一份。上述过程均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出具公证书后,某公司对公证处的专业性给与了很大的肯定,对公证人员的认真负责给予了赞扬,并表明了继续合作的意愿。

这个案例虽然很简单,但它的意义在于,是对公证和司法鉴定合作的初步探索。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解决的是专业技术问题。也正是因为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导致了鉴定机构认为不需要通过公证来证明自身的真实客观合法。鉴定人因为没有直接或间接的感知案件情况,所以他们是通过鉴定结论来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去陈述事实情况。而公证业务中的保全证据却恰恰是在帮助申请人或者鉴定机构陈述客观事实情况。申请人申请由公证机构证明送检的过程和物品,送检的物品在送检途中有没有被掉包;鉴定机构收到的送检物品和出具鉴定报告的物品是否一致;如果因鉴定机构人员变化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被检物品遗失,那么到底是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所产生的责任由谁承担,这都是证据保全公证可以解决的问题。而在公证机构的现场监督下,鉴定机构也是受益方,送检人认为的送检物品的状态、数量、性质和鉴定人接收时送检物品的状态、数量、性质是否一致;鉴定机构在初检时是否做出关于鉴定结果的承诺等。有了公证机构的现场证明,就可以很好的预防争议,解决纠纷。由此看出,公证是对双方的保护。在公证实践中,由公证机构作为第三方,监督过程;由相应的专业机构完成检测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业务模式。相信公证机构会与更多的专业技术部门合作,提供更全面优质的公证服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也奠定了公证书在诉讼中的证据地位。通过公证的方式来保全证据慢慢成为了人们的首选。公证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证明机构,并且行使着法律赋予的证明权。这样不偏不倚的中立第三方立场让公证成为了更加忠实可靠的选择。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16XXX号

申请人: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X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居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称申请人欲对离职员工的台式计算机进行司法鉴定,故申请本处对其将台式计算机送至司法鉴定机构的过程予以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张晨思会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下午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XXXX座,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使用我处照相机对XXXX座的标示、街牌号和楼层指示进行了拍照(内容详见照片1-8)。随后,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张晨思会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来到位于XXXX座XX号的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使用我处照相机对楼层标示和公司标示进行了拍照(内容详见照片9-11)。进入某公司后,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向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张晨思出示了资产编号为“BJ00201-WS014”的台式计算机一台。首先公证人员张晨思使用我处照相机对上述台式计算机进行了拍照(内容详见照片12-24)。随后,公证人员张晨思对上述台式计算机进行了封存。封存完毕后,公证人员张晨思使用我处照相机对封存后的状态进行了拍照(内容详见照片25-30)。随后,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张晨思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来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XX号的XX大厦,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使用我处照相机对XX大厦的街牌号、标示和楼层指示进行了拍照(内容详见照片31-35)。随后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张晨思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来到XX大厦XX层的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使用我处照相机对楼层标示进行了拍照(内容详见照片36)。进入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后,一名男性工作人员接待了我们,并向我们出示了一张名片(内容详见附件一),名片上显示该名工作人员为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副主任李某某。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将封存后的台式计算机交给了这名自称为李某某的男性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指示其他工作人员将封存的台式计算机开封后进行初检,公证人员张晨思使用我处照相机对开封后的台式计算机和拆卸下来的硬盘进行了拍照(内容详见照片37-43)。最后,该工作人员将一份《鉴定受理登记表》(内容详见附件二)交给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述全过程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张晨思均在场。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名片》和《鉴定受理登记表》复印件与现场取得的原件相符,原件存于当事人处;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四十三张为现场拍照并经公证人员张晨思送洗印社洗印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一:名片复印件;

附件二:《鉴定受理登记表》复印件;

附件三:照片四十三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张平)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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