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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某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监督证明等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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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1262800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某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业务需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XXX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XXX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某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该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相关事宜,特此某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对上述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公证并根据持有人的授权、表决情况据实出具公证书。根据某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处受理了某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2017年9月21日,某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XXX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9月22日及9月23日连续两天进行提示性公告,确定权益登记日为9月25日,大会投票表决期间自9月26日起至10月23日17:00止(以我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并定于10月24日上午10时于我处进行计票,根据《基金法》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此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属于一般事项,需要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此次议案需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如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相关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或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根据《基金法》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该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17年10月24日上午10时,在我处会客室,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常安国的现场监督下,某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代表胡某某、李某某出具了XXX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确定了持有人的持有状况,并对截止2017年10月23日17:00我处实际收到的XXX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陈某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经统计后我处根据实际计票结果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1604号

申请人: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XXX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

代理人:胡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8XXXXXXXX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委托胡某某向我处提出申请,对XXX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胡某某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委托书、《XXX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称根据相关约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XXX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该基金赎回费率事宜,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我处截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十七时共收到基金份额为210,104,052.02份的XXX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时,在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常安国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授权代表胡 、李某某对上述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陈某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经统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为210,104,052.0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10,186,070.49份的99.96%,其中同意票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XXX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X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大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林永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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