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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代理申请的法定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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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1262744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3日,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在接待室接受了李某四提出的法定继承公证申请,申请继承其父母遗留的一套共有房产,但李某四称其母亲黄某的户籍档案及人事档案丢失,难以证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身份及死亡情况,另外其二哥李某三为精神残疾。通过审查材料、了解情况,公证员了解到李家共有四位子女,大姐李某一和长子李某二经济条件较好,李某三为精神残疾,李某四经济条件较差。对于难以确认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身份、死亡情况,公证员提出让当事人从父系李氏家族找到一位同姓担任教师的李氏堂兄(即一爷之孙)和母系黄氏家族找到一位务农的表兄来提供证言。公证员结合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墓碑照片、原存档机构出具的档案交接及遗失情况说明和被继承人档案核查工作记录综合确认继承人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已经死亡的事实。

针对李某三为精神残疾的情况,公证员了解到李某三原监护人为其母亲即被继承人之一黄某,黄某去世后,由其兄李某二担任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公证员向继承人们讲解了最新生效的《民法总则》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顺位的规定。李某二提供了《残疾人证》、《居民委员会监护人证明书》及相关街道的初审、复审意见。公证员面见了李某三,发现其仅能进行简单的交流,并了解到李某三在十几岁时患有精神疾病,故未婚配,父母去世后身为民警的哥哥李某二担任了监护人,在父母去世后负责照顾弟弟,并且和其余兄弟共同在《居民委员会监护人证明书》上签字。李某二与姐姐李某一决定放弃继承,由两个弟弟共同继承父母的房产。公证员最终确认李某二作为李某三的代理人代为申请,并尽快出具了公证书,当事人一家向公证员表示了感谢,在领证单上写下了感谢的留言。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17)京长安内民证字第25454号

继承人:李某四,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现住址:北京市XXXXXXXX

继承人:李某三,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现住址:北京市XXXXXXXX

被继承人:李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现住址:北京市XXXXXXXX

被继承人:黄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现住址:北京市XX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继承人李某四、继承人李某三的代理人李某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李某、黄某遗产之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相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继承人及其他法定继承人进行了询问、告知,现查明如下事实:

1、被继承人李某于2004年X月X日在北京市因病死亡。

2、被继承人黄某于2015年X月X日在北京市因病死亡。

3、被继承人李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4、被继承人黄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5、被继承人李某和黄某生前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四个子女:即女儿李某一(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长子李某二(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次子李某三(2009年X月X日被确定为精神残疾贰级,残疾人证号:XXXXXXXXXXXXX)、三子李某四。

6、被继承人黄某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XX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京房权证XXXXXXXXXXXXX号)的不动产(房产),是黄某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其二人之夫妻共同财产。

7、黄某在李某去世后未再婚。

8、据李某一、李某二、李某四称:李某、黄某生前均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9、李某一、李某二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上述不动产的继承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及上述事实,兹证明上述财产应由李某四和李某三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耿一鸣)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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