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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圳市首例音乐背景版权保护提供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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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1262711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称“音著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将其音乐作品的表演权等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并据此获得报酬;商家使用他人劳动成果间接获取利益,理应支付对价。因此,在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的商家应当缴纳合理的使用费。

深圳市XX百货有限公司在未与音著协签订背景音乐版权使用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侵犯了歌曲作者的表演权。音著协作为音乐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代表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故音著协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处的工作人员随音著协的代理人前往深圳市XXXX号的A百货和平店,由音著协的代理人使用录音笔对店内播放的背景音乐进行了录音。录音过程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全程在场。录音笔中保存的背景音乐经刻录至光盘,一份留存本处保管,其余交由当事人自行保管。

拿到公证书后,音著协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2008年12月9日在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最终以调解结案,A百货有限公司就其涉案行为向音著协赔偿人民币两万元。音著协表示,作为深圳市首例背景音乐著作权纠纷案,此次维权成功,这份公证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当时,很多商家根本不知道此举要事先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尚不完善。本案诉讼,一方面提示了广大背景音乐使用商家要自觉守法经营,尊重他人著作财产权利;另一方面也籍此加大了音乐版权保护的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普及著作权法常识,全面提高公众的版权法律意识。

这也标志着全国性的背景音乐著作权保护行动进入了新的阶段,从以前的被动协商到现在的主动出击,一方面反映出音著协对维护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号码:社证字第4041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8年5月13日委派其代理人田某(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向本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本处对其将深圳A百货B店内播放的背景音乐录音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保全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安婧会同申请人的代理人于2008年5月15日上午来到位于深圳市和平路XXXX号的A百货B店,由邓某某使用录音笔对店内播放的背景音乐进行了录音。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上述过程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安婧均在现场;录音笔中保存的背景音乐经刻录至光盘一式三份,经我处加封后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邓雪波)

XXXX年X月X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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