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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府决策提供证据支撑规划公示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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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1262665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根据2011年市政府批复的规划方案,丰台区XX项目L01地块为公共交通用地,容积率3.6,建筑高度80米,绿地率10%,L02地块为公共交通用地,容积率4.8,建筑高度80米,绿地率10%。现区政府提出申请,维持L01地块原规划公共交通用地性质,容积率调整为1.6,建筑高度调整为18米,绿地率10%,建筑密度40%,并配建350个社会停车位;L02地块调整为住宅混合公建用地,容积率调整为3.0,建筑高度80米,绿地率30%,建筑密度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规划调整情况需要向项目所在地的利害关系人进行现场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为了证明公示程序的真实性,申请人向我处申请办理规划调整公示保全证据公证,公示期间为30天。

规划调整公示保全证据公证通常分为三个环节:设立公示板阶段的保全证据(本次公证设立地点为两处,公示板上均加贴有封条)、抽查公示板阶段的保全证据和验收公示板阶段的保全证据。上述项目在抽查阶段,公证员和公证助理发现有一处设立地点的公示板有重新安装痕迹,封条开封,于是将抽查情况反馈给了申请人,申请人向我处申请重新设立公示板,公示日期重新计算。所以,本次公证增加了重新设立公示板、再次抽查两个阶段,共计五个环节。

规划调整公示保全证据公证,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公示程序纳入公证监督之下,固定了公示的基本过程、客观情况,尤其在公示过程中出现公示板遗失、移动、被遮挡等特殊情况时,监督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补设公示板、增加抽查次数、延长公示期间等补救措施,保证了公示程序符合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期限,为政府行政审批提供了真实可靠的证据支撑,维护了社会公众利益。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北京市XX分局,住所地北京市X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北京市XX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提出公证申请,称因建设单位北京XXXX有限公司申报的“丰台区XXXX规划调整”项目需要向北京市XX分局申请办理规划调整行政许可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此规划调整需向所在地的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为了证明公示程序的真实性,受北京市XX分局的委托,向本处申请对“丰台区XX项目规划调整公示板”设立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委托代理人李某向本处提交了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代理文件和申请人根据有关材料制成的“丰台区XX项目规划调整公示板”小样一套两张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对李某进行了询问,对其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

XXXX年X月X日上午约9时45分,本公证员、公证工作人员马某某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建设单位北京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共同来到北京市丰台区XX园三区南侧拟建项目施工现场北侧,李某对其提交的“丰台区XX项目规划调整公示板”小样与公示板两套四张进行了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公示板小样上签名。尔后,本公证员与公证工作人员马某某监督李某及其指派的工作人员将上述公示板两套四张以下列方式分别设立在其指定的以下地点:

(一)用铁钉固定的方式设立在北京市丰台区XX园三区南侧拟建项目施工现场北围墙外侧一套两张。公证工作人员马某某对上述设立的公示板加贴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封条四张。

(二)用铁钉固定的方式设立在北京市丰台区XXX地铁站F口东侧围墙外侧一套两张。公证工作人员马某某对上述设立的公示板加贴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封条四张。

上述设立公示板加贴的封条上均盖有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章。本公证员使用尼康牌数码照相机对上述设立的公示板拍摄照片24张。

XXXX年X月X日下午约4时52分,本公证员与公证工作人员马某某共同来到上述设立公示板的现场,对公示板的设立和密封情况进行了自行抽查。经查,设立在北京市丰台区XX园三区南侧拟建项目施工现场北围墙外侧的东侧一张公示板有重新安装的痕迹,公示板东侧封条开封;设立在北京市丰台区XXX地铁站F口东侧围墙外侧的公示板封条完好,公示板未见遮挡。本公证员使用尼康牌数码照相机对上述公示板拍摄照片13张。

XXXX年X月X日上午,本公证员将现场情况告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李某向我处申请重新设立公示板,公示日期重新计算。

XXXX年X月X日上午约9时9分,本公证员、公证人员马某某与建设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共同来到北京市丰台区XXX地铁站F口东侧围墙外,本公证员将公示板上的公示日期修改为“2017年7月18日至2017年8月16日”。随后,本公证员、公证人员马某某与建设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共同来到北京市丰台区XX园三区南侧拟建项目施工现场北围墙外,公证工作人员马某某在东侧一张公示板上重新加贴封条两张,封条上均盖有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章,本公证员将公示板上的公示日期修改为“2017年7月18日至2017年8月16日”。本公证员使用尼康牌数码照相机对上述公示板拍摄照片16张。

XXXX年X月X日上午约10时23分,本公证员与公证工作人员马某某共同来到上述设立公示板的现场,对公示板的设立和密封情况进行了自行抽查。经查,上述两处设立地点公示板封条均完好,公示板未见遮挡。本公证员使用尼康牌数码照相机对上述公示板拍摄照片15张。

XXXX年X月X日上午约9时1分,本公证员、公证工作人员陈某某与建设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共同来到上述设立公示板的现场,对公示板的设立和密封情况进行了查验。经查,上述设立地点的公示板封条均完好,公示板未见遮挡。在查验过程中,本公证员使用尼康牌数码照相机对上述公示板拍摄照片15张。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的“丰台区XX项目规划调整公示板”小样复印件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于XXXX年X月X日在设立公示板现场提交的原件内容相符;本公证书所附的83张照片为公证员在公示板设立、抽查、重新设立和查验过程中拍摄照片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赵红玲)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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