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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强制执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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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GGY151212495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甲银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处申请出具与被执行人乙公司、丙公司、丁自然人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执行证书。

经调查,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丁自然人于2014年10月29日在我处办理了赋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甲银行如数向借款人乙公司发放了贷款。该笔贷款已经于2015年10月28日到期,借款人乙公司尚未偿还家银行贷款本息,保证人丙公司、丁自然人也没承担保证责任。

我处依照法定程序及当事人预留的地址及电话向债务人及保证人进行电话核实及邮寄了债务核查通知书。债务人及保证人对尚欠银行贷款本息没有异议。

后我处依据事实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出具了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及时、快捷、高效的保护了金融机构的债权。

【公证书格式】

执行证书

(2017)川国公证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XX银行

营业场所: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王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受委托人:贾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执行人:XX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注册号:XXXXXXXXXXXXXXX

XX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注册号:XXXXXXXXXXXXXXX             

刘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

何某某,女,XXXXX年X月X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XX银行的受委托人贾某某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出具与被申请执行人XX公司、XX公司、刘某某、何某某于XXXX年X月X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执行证书并向我处递交了:1、执行申请书;2、授权委托书;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公证书复印件;4、借款借据复印件;5、《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复印件、《XX银行关于要求XX公司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函》复印件;6、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他项权证复印件。

经查,申请执行人XX银行与XX有限公司于XXXX年X月X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XX银行为XX有限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XX万元整用于采购汽车,借款期限为X个月以内(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同日,申请执行人XX银行与XX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XX公司以位于XX市XX镇XX大道X段XX的土地(土地证号:X国用(XXXX)第XX号,使用权面积:XX平方米)为XX银行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期间对债务人XX公司享有的债权,在人民币XX万元的最高额内提供抵押担保】;同日,XX公司与刘某某、何某某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刘某某、何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为XX银行依据与XX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编号:(XXXX)川国公证字第XX号】。各方分别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一部分第6.1条约定:“借款人按照到期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还款。”、第10条约定:“贷方履行义务后,如借款方、担保方、抵押方未全面履行义务,贷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二部分第7.2条第2款中约定:“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划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费用”、第9.1条中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或未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及作为合同附件的各项文件所约定的义务、借款人保证和承诺的构成违约”、第13.3条中约定:“本合同项下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收到通知的乙方应当签收”;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为了确保甲方(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乙方(抵押人)自愿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在第8.1条第A款中约定:“发生甲方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情形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第16条中约定:“贷方履行义务后,如借款方、担保方、抵押方未全面履行义务,贷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为了保证甲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乙方(保证人)自愿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第2条中约定:“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6.1条第A款中约定:“乙方承诺:发生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情形,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第12条中约定:“贷方履行义务后,如借款方、担保方、抵押方未全面履行义务,贷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以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及债权债务各方当事人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方式,本公证机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查:本公证机构于XXXX年X月X日分别向XX公司、XX公司、刘某某、何某某邮寄了《债务核查通知书》。现在查实,申请人XX公司已按约向XX公司发放了贷款并办妥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书【证号:XX项(XXXX)第X号】。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XX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也未完全履行担保义务。截止到XXXX年X月X日,XX公司未能收到借款本金人民币XX元整及罚息人民币XX元,总计人民币XX元。各被申请执行人严重违反《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第二部分第7条、《最高额抵押合同》第12条、《保证合同》第8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约定。

现应申请执行人XX银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XX银行可持本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申请执行人为:XX公司、XX公司、刘某某、何某某。

执行标的为:

借款本金人民币XX元整及罚息人民币XX元,总计人民币XX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清日为准)。其他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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